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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都有哪些风险?

2015-03-20    作者:欧阳春律师
导读:“人肉搜索”,是指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实际上就是通过其他人来搜索自己搜不到的东西。现实中往往由一人或多人提出搜索对象,接着各方网友作出回应,通过网络社区集合广大网民的力量,追查某些事情或人...

“人肉搜索”,是指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实际上就是通过其他人来搜索自己搜不到的东西。现实中往往由一人或多人提出搜索对象,接着各方网友作出回应,通过网络社区集合广大网民的力量,追查某些事情或人物的真相与隐私并把这些细节曝光。

现实的案例告诉我们,一方面,人肉搜索的确在一定程度上让网友了解到了更为详细的信息,但另一方面,由于把住址、家庭成员、身份证号等私密信息全部曝光于网络,人肉搜索严重侵犯着个人的隐私。汹涌而来的辱骂声、谴责声会对当事人及周围亲人造成严重的伤害。

2013年12月1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相关负责人曾表态称“人肉搜索”是一种网络暴力行为,是不道德的,也是违法的。对发起“人肉搜索”造成有害影响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另外相关网站应承担管理责,发现“人肉搜索”行为,应及时制止,对不尽责的,也将追究责任。

201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布,其中第十二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内容是关于互联网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保护的规定,被网友称为“人肉条款”,从民事法律角度表明了官方对人肉搜索的态度。由此,对于人肉搜索行为的责任形式形成了民事、行政、刑事三位一体的结构。通过人肉搜索公开他人隐私信息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造成一定社会危害的,可以依照相关行政法规追究其行政责任;“人肉”行为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事法律的,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人肉搜索是否应该禁止,我们并不能给出绝对的答案。事实上,人肉搜索只是一种技术手段,并不存在是非善恶的属性,我们在进行责任追究时应查明这项技术用在了什么事情上。以结果为导向判断搜索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人肉搜索使用得当,可以挖掘出有效的犯罪线索,对于打击犯罪、维护治安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使用不当,可能会严重侵犯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相关权益;符合一定条件的,还有可能承担相关刑事责任,面临侮辱、诽谤等罪名的起诉。

因此应该旗帜鲜明的强调,对于正当使用的人肉搜索,不应一味的禁止;对于不正当使用的“人肉”,必须要严厉禁止,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利。

人肉搜索有以下几个责任主体,一是搜索发起人,即要求网友进行搜索的人;二是搜索实施人,即实际掌握搜索技术并进行“人肉”行为的人;三、相关网站,即承载和传播相关隐私的网站管理者。

司法实践中,我们目前处罚的只有搜索发起人,例如在琪琪自杀一案中,搜索发起者服装店店主涉嫌侮辱罪被警方刑拘。但对于搜索实施人以及网站来讲,由于存在主体认定以及主观方面难以判定的情形,往往很难追究其责任。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搜索实施者实际进行了相关搜索,将被害者的相关隐私曝光网络,存在主观恶意,也实施了客观的违法行为,因此构成侵权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对于相关网站来讲,在并未核实的情况下,放任隐私内容传播,存在主观上的过失,并且通过自身的影响力放大了人肉搜索的威力,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人肉搜索的背后,我们必须要对三方主体都进行责任追究。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从而也最有效的防止人肉暴力。

隐私权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网络技术飞速发展,在信息泛滥时代更应该注重对隐私和信息的保护。理清人肉搜索行为的责任层级和类型,有助于规范人肉搜索,推动网络文明建设和信息保护工作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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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春律师,湖南永州人,法学学士,中国司法部注册律师,深圳律师协会会员,广电集团深圳都市频道《法观天下》节目嘉宾律师,深圳律协勤学上进青年律师,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获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2014年度“办案能手”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