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专栏
 
当前位置:法邦网 > 律师专栏 > 杨文斌律师 > 建筑施工单位项目部法律风险及防范

建筑施工单位项目部法律风险及防范

2015-03-20    作者:杨文斌律师
导读:(一)项目经理的定义、职责、权力在建设部制定实施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中,将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定义为受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和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

(一)项目经理的定义、职责、权力

在建设部制定实施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中,将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定义为受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和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项目经理职责表现在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与责任,是具体施工项目的直接领导者、组织者和责任人,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处于中心的地位。项目经理一般须具备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经理证书或建造师资格证书。项目经理主要权限包括施工指挥权、组织选任权、财务决策权、分包与供应商选择权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他权利。

(二)项目经理在施工中的法律地位及代理分类

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作为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在具体工程项目上负责管理的代表,其与企业法定代表人之间是委托代理的关系,因此,项目经理作为施工企业代表,其为履行工程承包合同而作出的对内和对外职务行为,只要不超出授权范围,其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均由施工企业承担。项目经理发生常见的代理行为分类如下:

1、向发包人进行的代理行为,由于项目经理的主要权限内容,是受托履行与发包人订立的工程承包合同,因此,其主要代理行为就是代表施工企业向发包人履行合同与履行合同相关的行为,包括编制施工计划、组织管理施工进程,以及合同履行中的通知、签证等相关事务。

2、向发包人、供应商、租赁商、销售商进行的代理行为,在项目经理的权限中,包括有参与选择专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及物资供应企业等项目经理与项目外部相对人之间订立、履行合同中进行的法律作为,如在施工企业授权中无特别限制,应视为代理行为。

3、内部管理中进行的代理行为,由于项目经理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被授予了生产指挥权,内部人事权及一定范围内的财务决策权,其在施工进行中作出的与上述权责有关的法律行为,也可视为代理行为。

4、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代理行为,如:必要办公、生活用品购买,在施工安全质量与有关政府部门的往来,都可视为代理行为。

5、项目经理及项目部对外从事经济活动人员如何构成表见代理?根据《合同法》第19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行为主要表现在企业公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管理不严,有的企业为了方便业务人员联系工程,给其开据了许多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空白法人委托书、空白介绍信的工程合同、持有以上空白信函的人可以随意的在任何地点给任何人出具证明,有些人恶意利用这些空白函件骗取工程、赊欠材料,另立帐户、设立分支机构、提供担保甚至工程资金,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项目经理与项目部的区别

1、项目经理是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和授权,并需在发包人订立的工程承包合同中向发包人明示;而项目部则由项目经理根据项目施工的需要组建,项目经理有权对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预算员、材料员、资料员及财务、出纳、司机、保安等人员作出任免、调整、指挥和奖惩。

2、项目部除领取营业执照的项目法人外,一般仅是为实施特定项目施工而成立的临时性及一次性内部组织机构,多从事与项目施工有关的事务性工作,包括收发文函及资料但一般不对外进行经营活动。

3、项目经理的意思表示可独立作出并拥有相对独立裁量权,,且在权限范围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施工企业承担,而项目部企业工作人员一般不能独立向外进行法律行为,而需受到项目经理的指挥与控制,其意思表示能力受到限制,其行为后果除构成表见代理或转委托授权的情况下一般由个人承担。

(四)施工企业项目部风险防范的律师建议

1、经常有材料商起诉承包人的案例,材料商拿出由项目部或材料员出具的收据或欠条并得到法院的确认,判决由建筑企业承担债务。因此,有必要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材料的确认必经以项目经理签名并加盖项目公章或建筑企业公章的收货单为准,否则,不能作为材料商供应材料的依据。

2、施工企业专门成立采购部负责材料设备采购、设备租赁合同的签约工作,公司应向项目部派驻施工材料员,材料员直接向公司负责而非向项目部负责,材料员每周应向公司作汇报。

3、施工企业应当向建设单位或业主书面提示:未经承包单位书面授权同意,绝不允许项目部私设银行帐户或变相的项目部帐户,否则,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自负.

4、施工企业应当书面提示:分包方或挂靠单位不能擅自以项目部的名义签订材料采购或劳包合同,否则,由于造成法律后果自负。

5、针对表见代理的防范措施,一般对施工企业的资质证照、公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法人委托书建立借出回收登记制度,明确公章审批权限,做到一章一请示,一章一登记,分章被盗或遗失要立即登报声明。加盖公章的批准权限一般为公司的总经理,他人需开据介绍信或证明函件等,一定要核实清楚,不可由他人代写,以防止他人增加内容,并且要注明函信有效期,禁止开据任何空白介绍信,空白委托授权书及空白便笺。加盖公章时最好留有只有盖章人自己才能识别的标记,以方便辨认真假。重大合同,由项目部报合同管理部评审后由总经理亲自审批后方可加盖公司合同章。

6、授权限制,在开工前,以授权委托书的方式明确项目部的授权事项、授权范围和期限,并在该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或在施工开始前向发包人和已确定的分包商及材料供应商单位送达,保留其签收记录。授权排除,在对项目经理或项目部的授权中,将不希望或不适宜由其决定的事项加以确认排除,包括事项比如合同修改与变更、重大施工技术方案的变更、重大分包事项、重大材料和设备采购、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对外提供担保等。

7、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项目部印章控制,由于项目部印章具有少备案、易于伪造的特点,因此,在项目施工中,其制作与使用应当格外慎重。如必须使用项目部印章,应当在工程承包及分包、材料供应合同中就项目部印章的使用及事项作出明示,并可在项目部印章作必要的权利限制标记(比如禁用于签订任何经济合同或劳务合同)。

8、严格选任项目经理,禁止工程挂靠和垫资工程,在项目施工进程中,施工单位加强对项目部工作的检查监督,要求项目经理定期报告工程进度等情况,及时发现隐患,降低风险发生概率。

9、施工单位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提供刻字公章备案有关程序的规定,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项目部公章的备案,防范他人伪造公章进行损害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

以上是本律师对施工单位项目部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的个人意见,仅供建筑施工单位予以参考,目前建筑领域法规条文有限,但建筑市场法律纠纷是复杂、深刻、多变的,立法与司法总是滞后客观发生的法律现象,因此,作为一名建筑工程领域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希望得到各位同仁不同意见与指正,谢谢!


关注杨文斌律师,他将是您的知心朋友,全天在线等候您的召唤,倾听您的苦恼,解决您的法律疑问,帮助您深入分析法律问题,与您共同精心预防和解决法律争端.

  • 杨文斌律师办案心得:因为专注、所以专业,业精于专、方显卓越! 我们深信,二十年执业经历、专业的律师团队以及为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热忱,必将帮助您取得更大的成功!

    关注微信“杨文斌律师”(微信号yangwenbinlawyer),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 扫描二维码,关注杨文斌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杨文斌律师网”)

执业律所: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5811286610

关注杨文斌律师您将拥有“私人律师”,全天在线等候您的召唤,帮您分析法律问题,解决法律争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