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案件有其独特的审理方法。侵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案件的审理,一般应当遵循这样的思路:
专利是否侵权的判断步骤
第一步要依据专利权利要求的内容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就是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为了方便比较,对于内容比较复杂的权利要求,通常可以划分为若干个相对独立的技术特征。
第二步要查明被控侵权客体即被告生产的产品或者使用的方法的相应技术特征。
第三步要对确定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与被控侵权客体进行比较,做出侵权还是不构成侵权的分析认定。
这三个步骤是一个也不能少的。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审判思路也是如此,只是要依据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上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来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有的案件缺乏比较过程,仅凭一个技术鉴定意见就对案件做出侵权或者不构成侵权的认定。没有按照正确的审判思路审理的专利侵权案件事实不清的,如果通过上诉程序难以补救,上级法院也只能依法发回重审。不但会造成审判资源的浪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将受到损害。
等同技术特征和近似外观设计的认定都具有一定的主观性,法官在具体认定过程中会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认定等同技术特征、近似外观设计的基础应当是客观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要受到这个客观基础的限制。譬如在判断两个技术特征是否等同时,技术手段、功能、效果就是相应的客观基础,要求三者必须基本相同
但是,从我们目前掌握的情况看,有的专利侵权案件并没有按照这样的审判思路去进行审理。存在问题较多的是:有的案件对权利要求没有进行解释,只是简单地抄录权利要求书,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明确;有的案件对被控侵权客体的技术特征没有进行分析认定,缺少被比较的对象;有的案件把比较的依据搞错了,不是以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客体进行比较,而是以原告实际生产的所谓的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客体进行比较;还有的案件缺乏比较过程,仅凭一个技术鉴定意见就对案件做出侵权或者不构成侵权的认定。这些做法都是失当的,势必会把案件判错,即使判决结果对了,也很难令人信服。所以,审理专利侵权案件,应当遵循正确的审判思路。没有按照正确的审判思路审理的专利侵权案件事实不清的,如果通过上诉程序难以补救,上级法院也只能依法发回重审。不但会造成审判资源的浪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将受到损害。
目前,有些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周期还很长,四五年甚至七八年结不了案的情况仍然存在。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绝大多数都是因为当事人一方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导致专利侵权案件中止诉讼所造成的。但是,按照现行的法律框架,专利法没有赋予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的同时可以对专利权是否有效进行直接认定的职能,对于一些缺乏法律稳定性的专利权的侵权案件还不得不中止诉讼,这是法律制度的原因。为了弥补制度上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6月22日发布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至第十一条对专利侵权案件中止诉讼问题作了专门规定,其基本精神就是要求审理法院在对所受理的专利侵权案件决定是否中止诉讼时,要根据现有证据和专利法的规定,对原告的专利权的法律稳定性进行审查,包括对“三性”和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其他授予专利权的条件进行审查,根据专利权法律稳定性的程度来决定是否中止诉讼,从而把中止诉讼的专利侵权案件限制在必要的范围内,总量上减少中止诉讼案件的数量。
最高法院在今年4月15日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已被提起行政诉讼时相关的专利侵权案件是否应当中止审理问题的请示》所作的批复中,将这个问题进一步作了澄清: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专利权民事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有关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在法定期间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该侵犯专利权民事案件可以不中止诉讼。但是,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受理该侵犯专利权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继续审理与相关专利行政案件的判决结果可能发生冲突的,经当事人书面申请,也可以中止诉讼。所以,批复的基本精神和前述司法解释的精神是一致的,都要求人民法院在决定专利侵权案件是否中止诉讼时,要对该专利权的法律稳定性进行审查。
(二)技术鉴定问题。主要是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什么样的鉴定事项。现在有一点大家已经取得了共识,就是委托鉴定的事项只能是专业技术问题,而不能是法律问题。但是,实践中,大家对什么是专业技术问题,什么是法律问题,在理解上并不一致,以致造成委托鉴定的事项差别很大,社会上议论也很多,说法院的审判权“旁落”了,专业技术人员代替法官判案。笔者认为,什么是专业技术问题,什么是法律问题,关键是看这个问题是否需要利用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来解决。像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否构成侵权等问题,是不需要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解决的,委托技术鉴定就是文不对题。但是,如果案件涉及的问题需要利用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来解决,就应当属于专业技术问题,可以委托技术鉴定。例如,专利侵权案件中所涉及的技术特征之间的技术手段及其功能、效果是否基本相同,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是否不需要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等问题,就是需要利用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来解决的,如果法官自己不能解决,就可以委托技术鉴定。而现在有一种观点甚至认为,像上述问题也不能委托鉴定,因为专业技术人员一旦对这些问题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回答,法院就只能作出侵权或者不侵权的判定,实质上是将法律问题委托鉴定,法院委托技术鉴定的事项只能限于鉴定客体的相同或者差异上,其他问题仍应由法官来判断。
刘立国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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