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大砍人事件
精神病是指患有严重的心理障碍,患者的认识、情感、意志、动作行为等心理活动明显异常的一类人。近日,有报道称江西财经大学出现了一起恶性砍人事件,那么我国法律对于精神病犯罪的有着怎样的规定呢?
9月16日上午11点,江西财经大学校内移动营业厅发生砍人事件,造成1名学生、1名教职工、1名退休老教师和1名附近居民受伤。16日下午4点,江西财大宣传科相关负责人称,砍人者系学校的一名女教职工,因患有精神疾病早已离岗休息,16日上午因突然病情发作,手持菜刀来到学校北区移动营业厅砍人。
据当地公安机关了解,这次砍人事件共造成4人受伤,都属于皮外伤,嫌疑人已被警方控制。肇事精神病人在征求家属意见后,已送往江西省精神病院接受住院治疗,目前事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和处理中。
精神病犯罪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
校园内发生这样的事,确实让人感到不安。希望学校能加强安全管理,也希望我国可以完善精神病患者的监管制度,以此为戒,谨防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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