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繁荣和发展,个人之间相互借款的现象变得非常普遍,与此同时各种纠纷也会随之而来。现以一案例述之。
【案例简介】
2014年2月16日,王某向高某借款人民币33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保证合同,约定王某向高某借款人民币330000元,期限自2014年2月16日起至2014年3月15日止,月息为2%。签订合同当日高某将款项悉数交由王某。后还款期限已至,王某一直未能向高某偿还本金及利息。为维护合法权益,高某于2014年6月4日诉至法院。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成立,被告理应按约归还借款;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清偿借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利息的计算不应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对于原被告约定的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被告王某偿还原告高某借款本金人民币330000元并支付利息(期限自2014年2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被告王某作为还款方,在约定期限内未能及时清偿原告高某的借款,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也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对借款利率加以明确: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高某与王某约定的月息2%,这一数字高于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因此,对超出四倍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最容易发生矛盾的是利息。根据上述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此外对于公民之间的借款,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复利,也就是“利滚利”,不予保护。另外,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在民间借贷中,对利息的约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要约定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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