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实践中,出于节省税费的考虑,买方在购买“不满五”房屋时,往往会和卖方商量先办理委托过户的公证,产权证压在买方手中,暂时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待房屋满五年后再办理过户手续,卖方往往也乐于配合。但是这种交易的风险你可清楚?我们通过一则案例进行剖析--
【案例】
2014年2月,田某购得刘某一套房屋。刘某的房屋于2009年10月取得,取得房屋时间未满五年,为了省下房屋产权过户的税费,田某决定先办理委托过户的公证,等李某的产权满五年后,再办理过户手续。田某在办理公证后搬入居住。2014年4月,田某收到法院的执行裁定书,以刘某欠他人30万元为由查封了该房屋,并要求田某限期清空。
田某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
【法院裁决】
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房屋买受人田某的异议申请。
【张律师分析】
先办理委托过户的公证,待房屋满五年后再办理过户手续,确实可节省一笔税费。但此做法存在很大的风险,委托公证并不能完全保障购房者的权益。
依据《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不是以交付为生效条件,而是以过户登记为生效条件的。
本案中因双方买卖房屋时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田某长期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并未取得该房屋的产权。法院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刘某名下的房屋并无不妥。
【张律师提示】
这种先后过户的房产交易中,买方有没有办法规避上述风险?
张律师认为除了办理上述委托公证并将房产证原件压在买方手中外,更重要的是要求卖方配合做一个抵押登记,用该房屋做抵押以担保买方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和损失,这样即使最终无法获得房屋产权,至少可以保证自己的资金免受损失。
张律师在此提醒各位购房者,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购买房屋后还是应当及时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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