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一份有关网络侵权的司法解释,被认为是首次系统性给“人肉搜索”引发的侵权案件明确了适用的法律。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赔偿金最高可达50万元人民币。
谈起“人肉搜索”这个高频词汇几乎被网民叫烂了,而针对这个词汇引发的案件也已经争论的太多了。关于“人肉搜索”一直在困扰着人们理性分析。首先,“人肉搜索”被认为是不可诉的。由于发起搜索与参与搜索的,均是无法认定身份的众多网民,责任如何在网友中分配是个不可解的问题,更遑论网友的个人担责能力。如要维权,维权者将面对无法认定身份的众多被告,导致诉讼现实中不可行,也就增加了该类案例极大的难度。
其次,“人肉搜索”被认为是免责的。“人肉搜索”与一般性的网络曝光事件不一样,发起“人肉搜索”的人,往往基于公愤而非私愤、举的多是公共利益而非个人私利的旗帜。即便“人肉搜索”导致被搜索的对象遭受了额外的痛苦,但相较于维护的公益,那也是值得的,即使“人肉搜索”削弱了个人隐私保护力度,那也针对的是特定人,对大多数公众而言,隐私保护从来没有受到影响。加上网络信息服务商有“安全港”免责保护,赞成这一结论的人,自然会得出“人肉搜索正义论”这一说。
总的来说,这些结论妨害了司法诉讼中对网络隐私权法律的适用,混淆了公私两领域的隐私权保护,结果是“人肉搜索”有可能被滥用,甚至成为网络攻击、地域攻击、人格侮辱的重灾区。规范与明确“人肉搜索”有可能引发的法律诉讼的法律适用,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至少说明这一领域的隐私权保护并不缺位。
“人肉搜索”是不断把个人隐私信息“漂白”成公共信息的过程,而且是个不可逆的过程,一旦侵害铸成,将是不可修复的。“人肉搜索”发起者与参与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均应行使注意义务与谨慎义务,把控好公私尺度,不能因公共利益的理由,把不必要的隐私信息也发布出来。司法解释在“例外规定”中特别强调了“必要范围”原则,这一点尤其重要。“过犹不及”,“人肉搜索”一旦超出必要范围,相当于用非法的方法实现一种被假定的善,其结果也一定是恶。
至此,我们可以作出一个结论性的陈述:“人肉搜索”并无正确与错谬之分,也无正义与非正义之别,只有适当与过度之说。适当的“人肉搜索”知其不断侵入别人隐私领域,并以尊重他人人格和公共利益维护的原则为限,这也是司法解释的立场,司法解释没有授权任何人可以不受限制地侵入他人的私域,即便纯粹出于公益。
张晓霖律师办案心得:进出口贸易中海关涉税尤其是走私犯罪案件逐年增多,很多案件往往是因为不懂海关法律规定及海关办事规程造成的,而非当事人(进出口企业或进出境个人)故意所为。面对这种情况,应当指导当事人如何用足用好国家政策,做到合理避税;清楚海关规定和办事规程及时处理,把损失最小化,实现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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