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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前岳父举报 受贿6万获刑5年

2015-03-20    作者:欧阳春律师
导读:员工被前岳父举报乔红程是中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采购部原采购员,近日,因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令人出乎意料的是,举报人员竟是其前岳父。乔红程今年只有28岁,2012年,乔红程经手“中化泉州1200万吨/年炼油...

员工被前岳父举报

乔红程是中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采购部原采购员,近日,因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令人出乎意料的是,举报人员竟是其前岳父。

乔红程今年只有28岁,2012年,乔红程经手“中化泉州1200万吨/年炼油项目变风量气流控制系统”采购工作。在办理这一工作期间,乔红程收受中标企业项目负责人送来的好处费6万元。乔红程将这笔钱中的一半多汇给前妻,剩余部分留做自己使用。

原来,乔红程来北京工作之前已经结婚,但来京工作后又结识了另外一个女孩并同居。在京的这名女友后来发现真相,曾打电话给乔红程在外地的妻子。乔红程的妻子一怒之下与其离婚。乔红程的前岳父将其举报,2013年10月,乔红程被查获归案。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乔红程系国有全资公司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在从事设备采购的公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钱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乔红程不服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向市三中院提出上诉。

市三中院审理认为,二审期间乔红程未提交新证据,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驳回乔红程上诉,维持原判。

构成受贿罪

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难得出结论:首先,乔红程是国家工作人员。其次,主观上存在受贿的故意,并且客观上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物,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理应接受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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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春律师,湖南永州人,法学学士,中国司法部注册律师,深圳律师协会会员,广电集团深圳都市频道《法观天下》节目嘉宾律师,深圳律协勤学上进青年律师,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获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2014年度“办案能手”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