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应设立专家辅助人援助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同理,法律也应设立专家辅助人援助制度,对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专家辅助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援助。
有学者提出:“对于确实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专家辅助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其提出申请,办案机关应该为其免费提供专家辅助人,以维护其合法权益[29][29]”,“对于无力委托专家辅助人的被告人,国家应该为其免费提供专家辅助人,以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选任专家辅助人是控辩双方的权利,特别是对于被告方而言,本身在诉讼中就是处于一种弱势的地位,国家有义务保证弱势的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受到平等的对待,对于确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专家辅助人的被告人应当建立类似于法律援助的制度,由国家为其提供免费的专家辅助人[30][30]” 。
笔者认可上述学者的观点。从实务角度反思,封开案恰好证明了专家辅助人援助制度的重要性。在封开案中,专家辅助人之所以不同意出庭,最重要原因是被告人家属经济困难,无力支付专家辅助人出庭所需费用。而专家辅助人愿意接受委托已不易,要求其同意出庭更是难上加难。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对于专家辅助人的规定较为典型和全面,其中《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225 条规定:“在决定进行鉴定后,公诉人和当事人有权任命自己的技术顾问,各方任命的技术顾问数目不得超过鉴定人的数目。在国家救助法规定的情况和条件下,当事人有权获得由国家公费提供的技术顾问的协助[31][31]。”
对此,笔者认为:法律应设立专家辅助人援助制度,免费为案件被追诉人提供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服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专家辅助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指派专家辅助人为其案件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侦查机关应明确告知被追诉人,其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专家辅助人介入案件。
七、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立法理念
笔者认为:新《刑事诉讼法》所设立的专家辅助人制度,之所以在实务中遇到种种难题,源于专家辅助人制度立法理念上存在思维误区。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立法理念上的非民主性。尽管现行立法都存在公开征求民众意见的程序,但众多民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并没有落实到生效法条上。尽管众多学者对司法鉴定制度提出众多合理建议,但现行司法鉴定制度整体上还是“稳定压倒一切”,改革的步子迈得小。
其二,过分信赖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内部附设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的公信力。黄山案、封开案均证实侦控机关内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公信力并不高,鉴定机构本身也不具有中立性,被追诉人存在天然抵触情绪,不利于促进案件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实现。不可否认,侦控机关内部附设鉴定机构有存在的合理性,但应构建“二元制”的鉴定机构体系,一是侦控机关内部附设的鉴定机构,二是社会化的鉴定机构。专家辅助人制度改变了我国刑事诉讼中鉴定人独霸专家意见制度的格局,在刑事诉讼中创造了独具特色的“鉴定人+专家辅助人”二元专家证据制度[32][32]。但法律还应赋予被追诉人“二元”化选择的权利,赋予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选择权,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法律应赋予被追诉人选择或“抽签”选择社会化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权利。否则,如封开案,因死者是公安系统的派出所所长,案件尚未进入审判阶段,死者已被省级政府部门追认为烈士。在此背景下,被追诉人很难相信其案件的司法鉴定工作是客观的、公正的。
其三,立法理念上的本末倒置。司法鉴定问题,处理的是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属于事实的范畴。案件事实越清楚,出现冤假错案的几率越少,对现行刑事诉讼制度的冲击越少。而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一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从立法理念角度考虑,《刑事诉讼法》修改,重点之一应是司法鉴定制度的修改,新《刑事诉讼法》最大进步是设立专家辅助人制度,但没有全面确立司法鉴定诉讼化的制度,没有实现控辩平等对抗的立法目的。现行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口子”之所以开得小,直接目的是减少对现行司法鉴定制度的冲击,但频频发生的冤假错案,才是对现行司法鉴定制度最大的冲击。法治秩序,重点是治“权”和“吏”,但新《刑事诉讼法》在司法鉴定制度的重点却是治“专家辅助人”,这明显有悖法治精神。
对此,或许有学者会提出质疑:“大改”后的新《刑事诉讼法》刚生效不久,没有进行再修改的必要性,而笔者所提观点太过于超前,不具有现实意义。对此,笔者引用张明楷教授的观点予以回应。张明楷教授在其编著的《刑法学》第二版前言部分载明阿图尔·考夫曼所编写的《法哲学》一书“导言”中的一句话:“任何刑法法律人都不会借助一本五十年前,或只是十年前所写的作品(法条释义、教科书),来解答一个案例。这种作品几乎只能成为历史文献。”张明楷教授还提过这样的观点,大意是:在日本,每年或每几年都会对刑法进行修改,这已是一种常态现象。对我们的刑法,在立法理念上,我们也要接受这样的改变。笔者认为,在刑事诉讼法领域,也应如此,对不合理、不完善的法律制度,应及时修改和完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新《刑事诉讼法》给专家辅助人制度设置太多条条框框限制,专家辅助人地位不高,众多权利受限,很难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发挥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责任。只有从司法鉴定诉讼化的视角,从控辩平等对抗的视角,重构、完善现行专家辅助人制度,才能最大限度地促进刑事诉讼案件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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