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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刘兆平骗取公款 涉嫌诈骗被判13年

2015-03-20    作者:邵雷雷律师
导读:山东大学刘兆平骗取公款据报道,山东大学刘兆平因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骗取科研经费等公款341.8万元,被判刑13年。高校领导骗取公款的行为令人失望,学校本是一片净土,却被你搞的乌云密布,为学校抹黑,为自己抹黑。据悉,...

山东大学刘兆平骗取公款

据报道,山东大学刘兆平因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骗取科研经费等公款341.8万元,被判刑13年。高校领导骗取公款的行为令人失望,学校本是一片净土,却被你搞的乌云密布,为学校抹黑,为自己抹黑。

据悉,刘兆平,男,1958年3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丰县,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教授,曾任山东省医药工业研究所副所长、山东省新药药理中心主任等职务。

2002年12月,刘兆平教授调入山东大学,任山东大学新药药理和安全性评价中心中心主任,主持领导山东大学GLP实验室的建设。2012年3月30日,其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4月13日被逮捕,刘兆平被羁押于山东省济南市看守所。

教育部强调,要不断提高科研管理和服务水平,强化责任落实、自觉自律和监督查处,要通过监督检查,对于违规现象及时提醒,督促整改,防微杜渐,对于违纪违法行为要零容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及时堵塞漏洞,形成震慑。

诈骗罪的处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山东大学的主任以虚开发票的方式骗取科研经费,300多万换来13年的牢狱生活,为他不值。科研经费是为了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用来解决科技问题,作为高校领导,竟然骗取科研费用达300多万,高校的科研技术发展不起来,这类人是最大的罪人。

  • 邵雷雷律师办案心得:律师在办案时要做踏实稳健、思维缜密、雷厉风行;业务上不断更新新知识、提高素质、积累更多丰富的法律经验来为当事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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