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收到了很多有关劳动纠纷的咨询,其中很多劳动者都提到公司未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如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会出现哪些法律后果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因而,对于劳动者而言,如果劳动者已经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由于单位的原因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订立之日起一个月后至一年,这11个月期间,劳动者是可以向单位要求双倍工资的。如果单位超过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就视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对于单位,在劳动关系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单位已经要求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由于劳动者的原因不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自劳动关系成立之日超过一个月后,由于劳动者的原因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得支付经济补偿。
关于经济补偿的支付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赵律师在此提醒您,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确定劳动关系后,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都要及时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也可以留言或是来电,我将及时、免费给您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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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剑律师办案心得:律师的职责除了提供法律服务,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外,更重要的使命是化解矛盾,将诉讼外的风险降至最低,做当真正为当事人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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