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购买保险后意外身亡
杞县一男子购买非交通意外险后不幸身亡,其两女向保险公司素要赔偿遭拒,保险公司单方面认为由于死者所持有的保险卡尚未激活导致合同无效,故拒绝赔偿。
2013年6月24日,杞县某乡村民刘某伟在某保险公司业务员赵某平的引荐下,购买了一份“生命福星保险卡”,并按照投保程序缴纳了相应保费。半个月后,刘某伟意外摔倒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其两个女儿刘某月、刘某燕拿着保单到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却称该保险卡未被激活,保险合同未生效。辩解理由为该生命福星保险卡外包装袋上显示,“为保障您的权益,请投保人亲自登录本公司网站激活本卡”;非交通意外保险金(含身故及残疾)的金额为五千元。
两女儿将该保险公司起诉到法庭,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和赵某平共同赔偿二原告保险金五千元。杞县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照我国《保险法》有关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在保险合同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某月、刘某燕共计五千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开封中院二审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保险公司称合同无效拒赔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保险公司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并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的情形,因此,保险公司的主张不成立。
陈红石律师办案心得:在工作中,经常遇见当事人因在合同签订时未予以重视,造成不应有的损失。面对这种情况,应当指导当事人如何签订合同,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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