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意外溺水身亡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人生的意外无处不在,购买一份合适的保险在当下也显得尤为重要。一位企业家意外溺水身亡,保险公司最终支付百万赔偿,这对死者与生者来说,多少都算得上是一份慰藉。
年近四十的吴女士是一家纺织企业的老总,事业成功、家庭幸福。出于对自己和家人的负责,几年前吴女士经朋友介绍,在友邦保险投保了20多万的人寿保险和80多万的意外伤害保险。
一次,吴女士和几个要好的朋友一起到海滨某度假胜地旅游,没想到在酒店的泳池内游泳时,吴女士不幸溺水身故,意外的发生令吴女士的家人和朋友悲痛欲绝。在接到吴女士家人的理赔申请后,友邦保险迅速进入了核赔程序,很快便将100多万的理赔款送到了仍然沉浸在悲痛中的吴女士家人手中。
吴女士的家人说,虽然这100多万的保险赔款并不能换回吴女士的生命,但这笔钱却可以替吴女士继续赡养年迈的双亲、照顾尚在读书的女儿,既是对死者的一种慰藉,也是支撑生者继续生活的勇气。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情形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第四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总之,在购买人寿保险时,一定要将保险合同内容了解清楚。以免日后出现理赔情形,却不知道如何维护权益。
陈红石律师办案心得:在工作中,经常遇见当事人因在合同签订时未予以重视,造成不应有的损失。面对这种情况,应当指导当事人如何签订合同,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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