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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朱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5-03-20    作者:任达律师
导读:2000年初,朱某某因建立湘潭红十字会骨科医院向李某、朱某、张某等五人共计借款88万余元。2002年初湖南省总工会决定将朱某某调入衡阳职工疗养院担任院长,原湘潭骨科医院的医疗器械设备、办公用品、中西药品等全部注入衡...

2000年初,朱某某因建立湘潭红十字会骨科医院向李某、朱某、张某等五人共计借款88万余元。2002年初湖南省总工会决定将朱某某调入衡阳职工疗养院担任院长,原湘潭骨科医院的医疗器械设备、办公用品、中西药品等全部注入衡阳职工疗养院。李某、朱某、张某等五人与骨科医院于2002年4月签署《关于原借款偿还协议》,紧接着衡阳职工疗养院作出《关于原借款偿还协议》的承诺,承诺疗养院按照核准金额永久性负责归还本金,利息计算至还完本金之日止。但是疗养院并未按照承诺约定归还五人的本息。五人于2010年起诉至湘潭市岳塘法院,要求疗养院归还借款。但由于省总工会是疗养院的上级主管部门,在省总工会施加影响的情况下,岳塘区法院劝说五人撤诉,五人于是于2010年5月撤回了起诉。五人在撤诉之后又两次上门向疗养院讨要欠款,但是疗养院仍然一直没有还款。

五人不得已找到任达律师,任达律师在询问案情后将省总工会、疗养院以及朱某某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长沙市开福区法院。疗养院的代理律师以本案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请求法院驳回五人的诉讼请求,任达律师在向五人了解了讨债的整个过程之后,立即向法院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该证人便是以前五人在岳塘区法院起诉时委托的律师王某,王某曾经在2012年3月随同五人一起到疗养院讨债。开福区法院在再次开庭查明全部事实之后,判决五人胜诉。疗养院不服向长沙市中院提出上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任达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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