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的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房屋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即购买房屋时的出资为房改房所有权人对夫妻双方的债务。
任达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关注微信“任达律师”(微信号13739097171),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任达律师网”)
执业律所:湖南任达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5811286610
关注任达律师,即时了解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