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法中,诉讼文书的送达在第七章有明确的规定。送达是民事诉讼中起动诉讼的重要程序,关系着当事人能否及时、顺利行使诉讼权利,也是衡量司法是否公正的重要环节。
据法律规定,送达系法院的法定职权和义务。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时间、方式送达法律文书。而在民事诉讼实务中,有的法院把送达变成了通知,把义务变成了权力。有的案件承办人习惯于打电话要求当事人到法院领取诉讼文书,不领取就不送达,当事人要求依法邮寄送达,承办人要么推拖,要么不邮寄,有的向当事人收取邮寄费用。这种无视法律的官僚、违法行为,不当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不知有多少人遇到过。
司法公信,不是靠口号喊出来的,也不是蛮横耍出来的,而是一言一行的积累,一丝不苟的规则践行。
“小事“不小,还是依法送达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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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民事诉讼法律规定
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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