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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网络侵权规定亮点

2015-03-23    作者:李建阳律师
导读:自2014年10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共十九条,其中有多个有利于保护公民人身权益的亮点,现归纳如下,供各位国民维权时参考。一、便利被侵权...

自2014年10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共十九条,其中有多个有利于保护公民人身权益的亮点,现归纳如下,供各位国民维权时参考。

一、便利被侵权人起诉,可在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立案

在民事诉讼中,多数案件以“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信息网络侵权案件,多数具有跨空间、跨区域、跨国界的殊性,若继续沿用此原则,会给被侵权人带来高昂的维权成本,不利于公民权益的保护。规定扩大了立案法院范围,被侵权人不但可在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起诉,也可在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被侵权人住所地起诉,便利了被侵权人维权。

二、乱删贴,违法

规定明确,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规定,是对国民言论表达权利的保护,若能有效实施,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大进步。

三、转载不真实信息,可能构成侵权

规定明确,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有过错,侵犯他人权益,应承担责任。认定过错及其程度,综合以下因素认定:

(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

(二)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

(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四、制止侵权,律师代理费用可由侵权人买单

规定明确,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以上规定,减轻了被侵权人的维权成本,增加了侵权责任,使侵权人付出较大的违法成本,谨慎行事,加强了国民人身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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