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项目名称
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流程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4、《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6号令)
5、《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号令)
6、《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
7、《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01号)
8、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
9、《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
10、《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经[2004]85号
11、《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12、《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暂行办法》
13、《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
14、《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发[1999]52号)
15、《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政发[2005]11号)
16、《关于规范单独选址项目征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土资发[2000]205号)
17、《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征用土地管理费的通知》(价房地字[1995]44号)
18、《关于进一步规范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土资发[2005]42号)
三、申报须知及相应资料
1、单独选址建设用地报批须提供材料
(1)建设用地单位提交的资料:
a.建设用地单位用地申请书;
b.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c.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文件;
d.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其他设计核准文件;
e.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f.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
g.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h.勘测定界图;
i.林业、环保等部门审查意见及许可证明;
j.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材料;
k.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有关材料。
(2)国土资源部管理部门提交的资料:
a.地、州、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b.“一书四方案”(其中,只申报农用地转用,不涉及土地征用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填报的“一书四方案”中,只提供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
c.农用地转用计划批准书;
d.土地利用现状图涉及规划调整文字材料中加附的规划调整方案及其说明,并附局部调查前后地类及面积对比表,占用基本农田的,加附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及图件;
e.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f.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还应提供出让合同及评估报告;
g.涉及补充耕地的,耕地开垦费缴纳证明及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设区的市(州)时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
h.征前告知书及送达的回执,不要求听证的回执或听证笔录;
i.被征地村组农户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实物指标的确认证明材料;
(3)市(州)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提交的资料:
a.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
b.市(州)人民政府建设用地的请示;
c.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的说明和承诺。
2、城市批次用地报批须提供材料
(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的资料:
a.市、州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意见;
b.“一书四方案”(其中,只申报农用地转用,不涉及土地征用的批次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填报的“一书四方案”中,只提供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
c.农用地转用计划通知书
d.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e.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设区的市、州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
f.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土地开发用途的说明
g.征前告知及送达的回执,不要求听证的回执或听证笔录;
h.被征地村组农户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实物指标的确认证明材料;
i.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
j.土地利用现状图,并加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章;
k.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l.补充耕地位置图
(2)市(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提交的资料:
a.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
b.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资料;
c.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审查意见;
d.市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的说明
e.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及安置途径可行性说明和承诺。
3、相应附件材料:
(1)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
(2)国土资源管理局征地通知;
(3)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4)被征地村组农户及地上附着物调查表;
(5)产权人对实物指标的确认证明材料;
(6)国土资源局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7)征用土地安置补偿回执;
四、办理程序及时限
1、主办处室:征地处;
2、协办处室:规划处、耕保处、利用处、执法处、地籍处
3、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4、办理程序:
(1)受理条件
农用地转用审批受理条件:土地用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年度用地计划标;耕地补充方案落实;用地面积准确,地类属实。
土地征用审批受理条件:用地面积准确、地类属实;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定标准,安置方案可行,安置措施落实。
建设用地批准书审批受理条件:建设单位已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规划、设计、林业、环保手续齐全;建设用地面积准确、权属无争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2)审核
各职能处室负责人:按照审核标准对已受理的用地申报资料及本处室审核的工作人员经办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在《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表》上签字。对不符合报件要求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将报件牵头处室,并出具书面说明,由牵头处室汇总审查意见后,退报件大厅。
(3)会审
由分管厅领导主持,在家厅领导及参与审查报件的各相关处室及监察、办公室有关人员参加。
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划,是否纳入年度计划,是否进行了预审,征收程序是否合法,各方案是否可行,补偿标准是否合法,安置方案是否可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方式是否符合规定等进行集体审议。
(4)上报审批
征地处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起草上报请示,逐级对会审已通过符合要求的报件,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国务院审批。
(5)收费
发出缴款通知书,通知申报单位缴费。
检验缴款凭据,办理用地批文。
(6)核发
通知申报单位领取批文;审批资料留存归档。
5、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工作流程图:
六、审批主要原则及注意事项
1、主要原则:
(1)当事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2)依法、严格、规范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
2、注意事项:
(1)对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将数据录入电子台帐,打印建设用地报件受理回执交当事人;填写内部传递单,分送有关处室(局)审查;对申报资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相关权利、投诉渠道。需补充资料的,开列清单,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当事人;
(2)通知当事人有关事项及时、准确;
(3)留存归档的审批资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权限;
(5)符合国土资源厅下达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6)占用耕地的,须落实占用耕地补充耕地方案;
(7)涉及到占用特殊地类的,需有相关管理部门的认可批文;
(8)征收土地方案可行;
(9)申请用地的界址、面积、地类、用地性质及土地权属清楚;
(10)根据办理过程中责任人的过失、违规行为的性质以及情节轻重采取不同的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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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开贵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阳光六、七期成员,海淀区律师协会青工委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校友。执业领域: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土地争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顾问。电话:13910368757,QQ:13910368757或1874735391,微信公众号:lkg-lawyer,微信号:13910368757,邮箱:13910368757@163.com,传真:010-68945339,中国征地拆迁行政复议诉讼网:http://user.qzone.qq.com/1874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