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爽吧,把警察盘问到发疯!

2015-03-23    作者:宋晓江律师
导读:如果按我国《刑诉法》的规定,本文应该叫《警察出庭作证之辩护律师“庭审发问技巧”》。法庭调查阶段,辩护律师向出庭作证的警察发问,在我们国家被统一称之为“向证人发问”。在欧美国家,这种情况被称之为“交叉询问”。交叉询问...

如果按我国《刑诉法》的规定,本文应该叫《警察出庭作证之辩护律师“庭审发问技巧”》。法庭调查阶段,辩护律师向出庭作证的警察发问,在我们国家被统一称之为“向证人发问”。在欧美国家,这种情况被称之为“交叉询问”。交叉询问是刑事案件的控辩双方和民事案件的原被告双方,对于对方证人发问方式的称谓,它被认为是帮助法庭查明案情的最伟大的发明。然而,在我们国家的刑事审判领域,既没有从形式上认可这样的称谓,也没有从实质上认可交叉询问的原则。不过,中国特色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之间的现实差距,又为控辩双方留下了足够的空间,让各方可以在我们称之为发问的庭审环节里,运用欧美国家律师普遍采用的交叉询问技巧一试身手。

警察出庭作证在法治国家也是经过百年实践检验的毫无争议的,帮助法庭查明案情必不可少的环节。此次我国《刑诉法》修法,终于将此予以明确!既然法律有规定,警察出庭作证本该毫无争议,且警察在法庭上的身份就是证人,就应该与其他证人一样遵守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则。然而,我国现实存在的,是警察的特权思想、傲慢作风,这些“特色”常常在法庭上暴露无遗,庭审中这些证人在法庭上甚至会有许多惊人之语、惊艳之举。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很难有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例,让警察出庭作证更是罕见。因此,研究我们国家证人出庭作证之律师发问技巧中,针对警察出庭作证时辩护律师应对策略的研究,不仅具有代表性,更具有特殊性。

一次模拟法庭的机会,本人作为辩护律师对出庭的警察(鉴定人)进行发问。由于是最高级别的官方作为主办方,目的是为了适应刑诉法的修改,为全国的警察出庭作证做辅导、培训,主办方邀请了最高级别的学者、领导莅临观摩,并且有大量的官员作为旁听群众,所以非常充分地营造出真实的庭审氛围,让出庭警察确实进入角色,充分体会出庭作证的真实感受。同时,也让辩护律师有机会在相当难得的各方角色正常的庭审环境下,尝试庭审发问的技巧。

只是一次短暂的模拟庭审,无论是辩护人,还是出庭警察,双方都因为没有任何经验而显得稚嫩。不过,如果将其庖丁解牛般仔细研究,也许会给我们带来更多的启发、收获。恰逢有机会与同行交流,我基于此次庭审谈了一些感受,在同行的催促下,将其整理出来,供大家批评。

一、模拟庭审实录:

法官:公诉人,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公诉人:继续向法庭出示DNA检验报告(略)。主要证实在某处检测到某物,出示完毕。

法官:被告人对刚才公诉人出示的报告有什么意见?

被告人:(略)

法官:辩护人对刚才公诉人出示的报告有什么意见?

辩护人:有异议。辩护人认为目前出示的DNA检验报告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内容上都存在严重问题,所以辩护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

法官:公诉人是否同意?

公诉人:可以。现在公诉人申请法庭传鉴定人张某出庭。

法官:同意。请法警传鉴定人张某到庭。

鉴定人到庭。

法官:鉴定人张某,你的工作单位是哪里?

鉴定人:某市公安局某分局鉴定所?

法官:从事什么工作?

鉴定人:法医鉴定。

法官:具体从事什么方面的鉴定工作?

鉴定人:我主要从事刑事案件的DNA检验工作。

法官:你的工作与本案有什么关系?

鉴定人:我负责对本案的物证进行鉴定工作。

法官:你从事DNA鉴定工作多少年?

鉴定人:八年。

法官:接受过什么方面的专业教育?

鉴定人:毕业于某大学某专业,工作后多次参加公安部、市局组织的专业培训。

法官:有没有从事DNA鉴定的司法鉴定资质?

鉴定人:有。

法官:根据刑诉法的规定(略)听清楚了,能不能如实作证。

鉴定人:听清了。能如实作证。

法官:首先请公诉人向鉴定人发问。

公诉人:鉴定人,公诉人首先向你发问,请如实回答。第一个问题,接收检材的时候,检材是如何保存的?

鉴定人:密封的牛皮纸袋,并置于纸质的物证箱里。

公诉人:在检材的什么部位检出的血迹。

鉴定人:是在(略)

(略)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的发问暂时到此。

法官:被告人,你是否需要向鉴定人发问?

被告人:不需要。

法官:现在由辩护人向鉴定人发问。

辩护人(以下简称:问):刚才你谈到,你从事这项工作的时间是八年。那么,我的问题是:你的技术职称是什么?

被告人(以下简称:答):我的技术职称是法医师。

问:技术主管呢……

答:技术主管是某某分局物证鉴定处。

问:再说一遍?你的技术职称?

答:技术职称法医师。

问:法医师?

答:同时也有鉴定人资格证书。

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法庭科学DNA实验室规范》的规定,在DNA检测这个岗位上一共有三种岗位职责,分别是技术主管、检验员和技术员,你不清楚这个规定吗?

答:我不太清楚。

问:这个规定你不清楚,好。第二个问题,作为DNA检测这项技术,是不是一项专业性很强、技术性很强的工作?

答:是的。

问:在你从事这个工作期间,刚才你回答公诉人的问题的时候也谈到,每年经受一共经历过很多培训,那么你能不能向法庭具体的谈一谈你每年经过哪些培训,每年经过什么样的考核,每年的年检需要什么样的情况?

答:是这样的,我05年毕业之后就参加工作,然后一直在物证鉴定所进行DNA的检验工作。但还不能说是鉴定工作,因为那时还没有鉴定人的资格证书。因为鉴定人要获取鉴定人资格证书,首先要满足一个条件里面,工作要满五年以上,所以我是在10年才获得鉴定人的资格证书,然后这个证书有效期五年,每两年是要年度验审一次。

问:你的回答完了吗?

答:然后,每三年内必须要参加公安部或其他组织设置的专业技能培训,这也是证书所必须要求的条件,满足的条件。这些都参加过。

问:参加过多少?

答:具体参加多少次我记不清了,因为时间比较长了。至少是每两年一次。

问:两年一次,你的回答结束了,是吧。

答:嗯。

问:……

审判员:辩护人,请你能否简便的围绕DNA鉴定的程序、依据、论证分析过程对证人发问。

辩护人:辩护人认为鉴定人的资格同样重要,所以辩护人有必要对鉴定人资格本身进行发问。

问:某省司法厅明确规定从事DNA鉴定的人员每年至少不少于40个小时的技术教育,这样的规定你清楚吗?

答:不清楚。

问:这样明确的司法规定,你不清楚?这是当时的文件。另外关于《法庭科学DNA实验室规范》要求,作为检验人员必须每年要经过三个月以上的在省厅一级DNA实验室接受培训的经历,你清楚这样的规定吗?

答:我不清楚

问:还有,作为DNA检验室的工作人员,在第九条第十一项规定,实验室每年要参加一次公开的测试,DNA检验人员应当每年两次公开检测,测试,其中一次应由外部提供。这样的测试你参加过吗?

答:我不知道你说的法条是哪个法条,你能再读一遍吗?

问:法庭科学DNA实验室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382-2002,这样的文件你没见过,不清楚,对吗?

答,我见过383。

问:382-2002?

答:是383,你那个年份再确认一下?

问:2002年7月1号,你说的383是《DNA实验室检验规范》,我现在谈到的是“实验室规范”。所以你没见过这样的文件,对吗?

答;嗯。

问:没见过这样的文件你从事了检验工作,对吗?

答:……

问:下一个问题,关于你怎么样得到的检材。我的问题是,在进行检验之前,你是否了解案情?你怎么了解的案情?

答:我了解案情,也只是一个简要案情。因为我是通过鉴定事项确认书来了解的案情,并且送检人可能当时也跟我说了一些要求。

问:你向谁了解的案情?

答:送检人和那个鉴定事项确认书。

问:你从谁的手里拿到的检材?

答:送检人。

问:送检人。那么某某省司法厅对于法医物证DNA实验室配置和操作规范当中明确规定,样本的存放和提取,样品是由DNA检验室的保管员负责保管,司法人员、鉴定人员应当从检验室接受检材,这样的规定你清楚吗?

答:我确实是在检验室接受的。

问:刚才的回答你并没有这么说啊?你是说从送检人手里接到的检材,对么?

答:他送到检验实的。

问:他送到检验室的?

答:对,当然他接,他之前在前台有过受理的纸……

问:为什么要设置保管员?为什么要设置贮存的区域?为什么要设置保管区?样品区?目的就在于保管员有专业的技能,可以对送检的样品进行严格的把关,区分有没有污染。而你之前说是在送检人手里直接拿到的样品,对不对?

答:中间你说的那个我们前台的受理人他也经手过。

问:但是刚才的陈述你没有那么讲。

答:你只问我那个……

问:从哪里得到的检材?

答:就是送检人。

问:但是不应该从送检人手中,而应从保管员手中得到检材。这样的规定你不清楚吧?

答:清楚。

问:清楚?但你没有按这个操作吧?

答:……

问:下一个问题。我看到你这份鉴定结论,你的鉴定意见,你的这份鉴定意见书抬头写的是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书,接下的文件中又谈到了DNA检验报告,是吧?

答:嗯

问:我的问题是,你这份意见书,你这份文件究竟是检验报告还是物证鉴定书?

答:物证鉴定书。

问:是物证鉴定书?你确信?

答:我确定。

问:它叫物证鉴定书?

答:对。

问:好的。某某省司法厅某年的文件明确规定,法医物证、DNA实验室配置和操作规范第六条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文书的种类分两种,一种叫司法鉴定意见书,一种叫检验报告。你所说的这份文件,你说它叫物证鉴定书,那并不在司法鉴定文书的范围内,你怎么解释?

答:我依照的是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鉴定规则来严格执行的。里面的鉴定文书包括三种,鉴定书,鉴定意见、鉴定报告。

问:你再说一遍,三种?

答:我依照的是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鉴定规则。

问:鉴定规则?鉴定书分几种?

答:三种。

问:再说一遍。

答:鉴定书,鉴定意见书,以及检验报告。

问:鉴定书,鉴定意见书,以及检验报告,对吗?

答:对啊。

问:那你说你这份证据叫物证鉴定书,对吗?

答:对啊。

问:那你不在公安部的三个法律文书范围内啊?

答:你这样问玩文字游戏我没有办法回答你。

问:没有办法回答?你说你的这份文书是属于检验报告,那么检验报告和司法鉴定意见有什么区别?

答:我想没有冲突。

问:没有冲突?

答:抬头就是《鉴定书》嘛。

问:鉴定书和司法鉴定书有区别吗?

答:……

问:你作为专业的检验人员,应该知道自己的检验的结果。

答:这里为什么要叫物证鉴定书因为它我做的就是一个生物物证,我们鉴定机构的名称也叫做物证鉴定中心。

问:好。我告诉你明确规定,所谓司法鉴定意见书,是指适用于检材来源明确,在质和量方面具备理想的检验条件,能够形成司法意见的案例,所以你这份文件就不是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你同意吗?我这是有明确规定的。

答:我不同意。

问:你不同意?

答:因为你说的那个司法鉴定可能是对那种外面的其他的司法机构。我们是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所用的规定是不一样的。

问:那么在整个的鉴定意见书中,你能够告诉我,你为什么没有分析讨论这一部分吗?

答:这个确实没有列出。

问:根据《法庭科学DNA检验室规范》,就是你说的公共安全行业GA/T383-2002的规定,鉴定书必须包括的内容有鉴定的过程、方法、结果、分析讨论以及鉴定人签名、复核人签名。你的鉴定文书中没有分析讨论这一部分对吗?

答:体现在鉴定结论里,分析讨论和鉴定结论在一起的。

问:你认为分析讨论和鉴定结论是一部分,不需要单独列出?

答:……

问:不需要单独列出?还有,这份鉴定意见书我并没有看到复核人签名。

答:复核人签名:陈某

问:只是两个检验人签名啊?

答:他就是复核人。

问:整个意见书后面的检验人,冒号,两个人签名,没有复核人签名的地方啊?

答:那他确实就是复核人,没有说复核人不可以是检验人。

问:就是说你们既做复核人,又做检验人,对吗?

答:陈某是复核人。

问:你们两个人在检验人的地方签了名。

答:我是!

问:其中一个人…

答:他负责检验并且复核,我是主要检验人。

问:你的报告当中,只留了检验人的签名地方,两个人签名……

答:因为……

问:你听我说……两个人签名,其中你作为检验人在上面签的名,另一个人也签名了,你认为他是复核人,对吗?

答:对,因为复核也是检验实施的一部分。

问:那就是说另一个人既参与了检验,也参与了复核。

答:没有,他只复核。

问:他只复核?

答:所以,但是复核只是检验过程…

问:但是,你的鉴定文书当中并没有单独给复核人留出单独的签名地?对吗?

答:对。

问:没有留出单独的签名地。所以,你这种文件的形式不符合关于DNA检测的相关规定,对吗?383-2002的规定,对吗?

答:我想应该还是符合的吧!

问:你想应该还是符合的,是吧!

辩护人:好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

法官:请鉴定人退庭。对于鉴定人刚才的当庭证言,公诉人是否有意见?

公诉人:审判长,刚才鉴定人的当庭陈述就是证实其具有鉴定的资格,并严格依照鉴定程序对检材做了鉴定,能够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负责任,对此公诉人没有意见。

法官:被告人,你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我没有异议。

法官:辩护人,你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辩护人做一点说明。

辩护人认为,鉴定人,首先在资格上,请法庭予以注意。他对于一个鉴定人应当具备的日常的培训考核一点都不清楚,我想这违背常理。他是否具有鉴定人的资格,是否接受继续教育、执业教育的相关培训,有没有经过严格的考核把关,请法庭予以关注。我认为他可能不具有鉴定人资格。

第二,辩护人认为在检材的接受提取环节,鉴定人表述模糊。按照规则的规定,送检人应当送到保管人手中,保管人对证据应当进行甄别筛选,对于有问题的证据,可能要求对方予以补充。而我们的鉴定人,在回答我的问题的时候明确表示,他是在送检人手中接到的检材,这可能是检材存在重大问题的一个环节。

第三,鉴定意见从表面形式上看,只是一份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是由于它缺乏可供得出准确答案或结论的质和量的检材,而只能拿出一份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和我们法庭裁判所依据的司法鉴定意见是不一样的,请法庭注意。并且鉴定人对于什么叫检验报告,什么叫司法鉴定意见,什么叫物证鉴定,他自己都不能表述清楚。因此,做出来的检验报告,可能内容上也会有重大的偏差。

还有,关于这份报告,按照目前我们关于DNA鉴定的行业规范看,必须同时具有检验人和复核人的签名,而我们所拿到的这份报告,只有检验人签名。虽然鉴定人认为,签名的两个人当中一个是检验人、一个是复核人,显然这样的说法,与我们日常生活逻辑的判断是产生重大矛盾的。因此请求法庭注意,这份鉴定意见,有可能没有复检人,没有按照关于DNA鉴定的相关的规范操作,因此不能做为定案的依据使用。

二、警察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和交叉询问的法律障碍

警察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是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 宋晓江律师办案心得:犯案后,当事人亲属总是找熟人、托关系,费时费力费钱,贻误战机。最终,当事人及亲属会深刻体会到:律师越早介入,当事人的权益越能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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