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专栏
 
当前位置:法邦网 > 律师专栏 > 冯丽君律师 > 西安一女子被当街泼硫酸 自首情节的量刑规定

西安一女子被当街泼硫酸 自首情节的量刑规定

2015-03-23    作者:冯丽君律师
导读:西安一女子被当街泼硫酸常言道:女人何苦难为女人。可如今,西安一女子就被当街泼了硫酸,凶手正是女性同胞,而她之所以要这么做的原因也很简单,因为她怀疑该女子和自己的老公有暧昧关系。10月11日下午1时30分许,西关正街...

西安一女子被当街泼硫酸

常言道:女人何苦难为女人。可如今,西安一女子就被当街泼了硫酸,凶手正是女性同胞,而她之所以要这么做的原因也很简单,因为她怀疑该女子和自己的老公有暧昧关系。

10月11日下午1时30分许,西关正街八家巷的巷口发生可怕一幕:一名二十多岁的女士被一名40多岁、戴口罩女士当街泼硫酸。年轻女子全身烧伤面积达30%,至今未脱离危险。另外还有3名无辜路人受伤,包括一名10岁的小女孩。

据了解,泼硫酸女士姓万,江西人,45岁,和丈夫就居住在西关附近一小区,在西安做生意。泼硫酸后,她主动前往附近派出所投案,莲湖警方迅速介入调查。那名被泼硫酸者姓张,25岁,也是江西人。万某怀疑老公和张某有暧昧关系,怀恨在心,于是事先准备好硫酸,在街上尾随张某一段时间,然后把硫酸向其脸部泼去。

目前,万某因涉嫌故意伤人已被刑拘,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关于自首的规定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但部分犯人自首后依然有判处死刑的可能。如果对自首后的犯罪嫌疑人过于普遍地从宽处罚会产生弊病,与预防犯罪的目的相悖,尤其是对社会危害大的罪名。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花季少女,正值年轻,不想却因所谓的“暧昧关系”而惨遭毁容,真是让人惋惜。希望受害者能早日康复,也希望有关部门能早日查清此案,依法惩治犯罪分子。

  • 冯丽君律师办案心得:结局并非早已注定,如果您或家人、朋友已身陷囹圄,千万别放弃,只要有希望,我们都会辩护到底,坚守到最后。生命不能重来,自由不可替代,我们与您共同面对。

    关注微信“冯丽君律师”(微信号fenglijun_lawyer),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 扫描二维码,关注冯丽君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冯丽君律师网”)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5811286610

关注冯丽君律师,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维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