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房地产开发公司与B建筑施工公司签署了建筑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B公司垫付工程款至8楼完工后开始支付首笔工程款。B公司资金压力太大要求A公司提前支付工程款,A公司不同意,但提出了一个变通方案,由C公司借款给B公司并约定了高额的利息及违约金,A为其借款行为提供担保,并约定A应从工程款中优先支付给C公司归还借款。B公司在将工程建到8楼以后由于种种原因退出了该建筑场地,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根据实际工程量支付工程款。A公司收到诉状后反诉B公司要求B公司给付其替B公司归还给C公司的借款及巨额利息、违约金,本金加利息、违约金的总数远远超过了B公司诉请的工程款。现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河北正岩建筑工程律师团成员宋立峰律师在分析了该案的具体案情下,认为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创造的一个新型陷阱!具体模式为,先找到一个关联人做出借人,后由出借人借款给施工企业同时约定高额的利息及违约金,同时自己做担保人,且在担保条款中约定自己可以从应付工程款中优先归还给出借人欠款及利息以及违约金。这样一但与施工企业发生纠纷,施工企业诉请支付工程款,房地产开发企业马上反诉施工企业要求其给付自己垫付的欠款及巨额利息、违约金,反诉数额往往还高于本诉数额,这样白得建筑成果不说,不但不用支付工程款,操作好的话很有可能还能要求施工企业额外再支付给自己一笔数额不菲的“垫付费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将面临灭顶之灾,自己白白付出了巨额的建筑成本以后不但一分钱工程款追不回来,还要额外再支付给房地产企业一笔巨额的“垫付款”!众所周知建筑施工行业整体来讲是微利行业,利润率一般不到百分之五,如果一年中陷入几次这样的陷阱,再雄厚的建筑企业恐怕也折腾不起,迟早面临破产解散!
针对此类陷阱,河北正岩建筑工程律师团成员宋立峰律师提醒广大的建筑施工企业,千万要认清此类陷阱的本质,一般情况下要降低垫款比例,即使资金压力再大也不能向发包方或者其关联方借款,退一步讲即使借款,也千万不能约定巨额的利息及违约金,再退一步讲,即使约定了高额利息及违约金,也不能直接约定发包方可以从工程款中优先“垫付”!!切记切记!当然,如果以上警告都没引起你的注意,你正在面临此类纠纷,你也可以找我们,河北正岩建筑工程律师团一致认为此类陷阱属于民法中的显失公平情形,我们将竭诚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宋立峰律师办案心得:复杂的案件简单化,简单的案件标准化,小案作为大案办,大案当成小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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