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王先生与李小姐相恋半年后,让李小姐搬进了自己的住房,开始了同居生活。李小姐多次要求登记结婚,可王先生一直以工作太忙予以推脱。为了安抚李小姐,王先生主动表示:“虽然我们没有结婚,但是我的房产也有你的一半。”且王先生当即在一张白纸上写下一句话的声明,内容如下:“我自愿将自己位于大地花园的房产赠与李小姐一半份额。立此为据,决不食言。”李小姐让其签字后,喜滋滋的把该声明收了起来。但王先生既未将房产交给李小姐,也未办理房产的更名过户手续。一年后,王先生与李小姐分手。李小姐拿出声明要求王先生兑现承诺,分割一半的房产。王先生却以两人未结婚为由拒不同意。该房产李小姐有权分割吗?
【案例分析】马志良律师告诉您:李小姐无权分割该房产。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赠与的。因此,王先生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赠与的。因此王先生并未将房产证办理在李小姐名下的情况下,该套房屋的份额任全部属于王先生所有,并未发生权利的转移,王先生此时是有权撤销赠与的。
至于王先生所说的俩人并未结婚,并不构成其拒绝分割房屋的理由,因为从李小姐提供的声明字据上看,该房产的赠与并不以俩人结婚为要件。因此李小姐无权取得房产份额的真正原因不是赠与的条件未成熟,而是双方没有及时办理房产更名过户的手续,使得王先生有机会撤销赠与。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即只有办理了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手续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人没有交付赠与物的,受赠人不得请求支付,赠与人也无交付的义务。但是,对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支付。
马志良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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