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周某修建两间两层住房,并将全部工程交由被告王某负责施工,被告王某将工程木工事务交由被告杨某负责,在施工期间,原告马某受杨某雇请,为其提供劳务。2013年7月24日,由于各被告在房屋修建过程中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原告在为该房屋拆模过程中,从二楼摔至地面,造成L1椎体爆裂性骨折并椎管内占位。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原告马某遂将被告周某、王某、杨某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
【焦点争议】
周某作为房主将农村自住房屋的建设发包给了不具备建筑资质的王某,王某又将木工事务承包给不具备建筑资质的杨某,周某是否应与王某、杨某连带承担马某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理分析】
本案中房屋主周某不需要与雇主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分析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我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还规定了: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是指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承建方是不需要建筑从业资质的,而三层(含三层)以上则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调整,承建方须具备相应建筑从业资质。至于你所施工的房屋是否要求承建人具有建筑从业资质,则根据你所施工的房屋的楼层来决定,即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承建方是不需要建筑从业资质的,而三层(含三层)以上住宅承建方须具备相应建筑从业资质。
本案中,周某是将两间两层房屋发包给他人建设,其可以不选择有建筑资质的人或公司进行建设,故其选用无建筑资质的王某承建房屋的行为不存在选任过失,故周某不应当与雇主杨某承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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