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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告知复议期限错误亦违法

2015-03-23    作者:杨永建律师
导读:[案情]某工商局对王某的处罚决定被复议机关撤销、责令在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其在重新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15日内”申请复议。王某不服,再次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王某称,根据《中...

[案情]

某工商局对王某的处罚决定被复议机关撤销、责令在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其在重新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15日内”申请复议。王某不服,再次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王某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明显错误,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县政府立案受理后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行撤销了该处罚决定,随即申请人申请撤回复议申请,县政府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五关,行政复议的审理是审到哪儿算哪儿。如首先发现第一关“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必再审其他关口,即可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过了第一关,第二关有问题即“适用依据错误的”,也不必再审其他关口,即可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第三关要求更严,只要违反某个法定程序,包括亮证关、告知关等等,即可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第四关第五关以此类推。有时候被申请人多关口违法,复议机关为了教育和督促被申请人深入整改,当然也可以全部指出其违法错误之处。

行政权力增一分,人民权利减十分。本案例中,被申请人告知复议期限错误,实际上限制和缩小了申请人的复议权利。复议机关可予以撤销,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被申请人为免一错再错,自行撤销了处罚决定。在申请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的前提下,县政府决定终止了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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