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涉恐人员偷渡多人被捕
日前,多名企图偷渡的新疆涉恐人员及帮助新疆涉恐人员的偷渡者,在上海公安局和有关部门的联合打击下落网,可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看来犯罪者终究还是难逃法律的制裁。
2014年11月,上海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侦破一起土耳其人组织我国涉恐人员使用变造土护照偷渡出境案。警方抓获阿巴拜克热(涉恐网上追逃人员)等9名准备偷渡出境的新疆维吾尔族疑犯,以及组织人员偷渡的2名中国籍疑犯、10名土籍疑犯。
警方查明,在土耳其的达吾提(原籍新疆喀什,现在境外)与土耳其人拉马赞(现在境外)等人,以收取偷渡者每人6万元人民币为条件,组织偷渡人员使用变造的土护照偷渡出境。达吾提、拉马赞等人以1本土护照付给2000美元报酬为条件,组织、安排赛拉哈丁等9名土耳其人利用伪假的来华邀请函,向我驻土使馆骗取签证入境我国。入境后与阿巴拜克热、伊敏托合提、亚森等9名准备偷渡人员接头,企图利用土耳其人卡鲁克伪造、变造的护照,组织阿巴拜克热等9人从上海浦东机场非法出境。警方从查获的偷渡人员处发现涉恐音视频资料,部分偷渡人员交代出境后将前往叙利亚、阿富汗和巴基斯坦等地。
目前,赛拉哈丁等10名土籍疑犯被以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批捕。阿巴拜克热等被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刑拘,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查中。
偷越国境的相关犯罪
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法律规定,偷越,主要为不在出入境口岸、边防站等规定的地点出入国(边)境,或者使用伪造的出入境证件在规定的地点出入国(边)境。行为主体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偷越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成立本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的;(2)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的;(3)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4)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偷越国(边)境;(5)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根据刑法第318条第1款之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也构成犯罪,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的首要分子;(2)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6)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7)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任何企图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都是对自己和社会的不负责任;当然任何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同样的也是在与善良的公众为敌。不姑息任何一种犯罪,不放过任何一个犯罪分子,这就是法律的职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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