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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之法律意见书

2015-03-23    作者:王思鲁律师
导读:王思鲁律师法律意见书专辑涉及隐私,采用化名致: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我们受梁某某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贵院正在办理的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中,担任犯罪嫌疑人梁某某的辩护人。我们多次依法会见了梁某某,到案发...

王思鲁律师法律意见书专辑


涉及隐私,采用化名

致: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我们受梁某某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贵院正在办理的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中,担任犯罪嫌疑人梁某某的辩护人。

我们多次依法会见了梁某某,到案发现场向有关知情人了解情况,并查阅本案相关卷宗材料。我们认为梁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一、本案因被害人吴某某在某华商场无端滋事引起,其自身有过错。

首先,根据犯罪嫌疑人梁某某的供述和在场证人的证言,2013年5月31日中午1点至2点期间,被害人吴某某以所购买的不锈钢锅存在质量问题由,到某华商场捣乱滋事,与张某某、梁某玲等人争执。梁某某前往制止吴某某闹事,在与其理论过程中,双方争执推搡,导致吴某某受伤。

其次,本案的协议书也写明:“关于开平市马某镇某村委会村民吴某某与马某镇蒲冈村会委员南庄村村民梁某某打架致吴某某受伤......”这表明了被害人吴某某确实是在某华商场闹事时,与梁某某发生冲突,导致受伤的。

再次,本案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也表明了吴某某到某华商场与老板娘和梁某某等人争吵,吴某某与梁某某相互推搡。

最后,吴某某的陈述也表明其确实与某华商场相关人员争吵,情绪激动,并拿起锅盖砸货架。

虽然吴某某称系因不锈钢锅质量问题前往某华商场理论,但并无证据证明该不锈钢锅有质量问题。况且,吴某某争吵、打砸的方式理论,继而与梁树梁相互推搡,确实极为不妥。因此,吴某某对其自身受伤有一定过错,责任并非全在梁某某一方。

二、事后,梁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认识其行为性质后主动前往开平市公安局马冈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属于自首。

案发当天,梁某某主动电话到当地派出所报警,警察到场了解情况,发现吴某某身体并无大碍,让其回家。后来,吴某某被鉴定为重伤。梁某某向我们了解本案的法律性质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于自首。起诉意见书认定的该项事实的依据充分。

三、梁某某积极救治、赔偿被害人并获得其谅解。

案发后,梁某某主动支付了吴某某在马某镇卫生院、开平市中心医院检和江门市北街医院治疗的全部费用共6万多元。吴某某恢复健康出院当天,双方在马某镇医院院长和吴某某的工厂老板主持下,签署了赔偿协议。梁某某支付了吴某某2万元赔偿金、3000元伙食费和1800元营养费。

针对上述事实,我们认为:

第一,案发后,梁某某积极对被害人救治,客观上避免了更严重的后果。

第二,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在平等、自愿及吴某某清楚其病情下签订的,属于合法有效的协议。梁某某除了支付了全部治疗费用外,还额外赔偿了24800元给吴某某。伤情鉴定表明,吴某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根据法律规定,其可获得的残疾赔偿金约为41217.36元(2013年广东省农村居民收入10542.84元/年X20年X0.2)。这与双方协商的赔偿金相差不大,表明了该赔偿协议并没有显失公平。

第三,吴某某在该赔偿协议表示以后永不追究任何一方的责任,这表明了吴某某已经对梁某某谅解。

综上,被害人吴某某对其自身受伤存在过错,梁某某在案发后积极救治、全部赔偿了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并且还能投案自首。鉴于,梁某某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真诚悔罪。为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统一,给梁某某改过自新的机会及促进社会的和谐。我们恳请贵院依法启动当事人和解程序,促进梁某某与吴某某之间进一步达成赔偿和谅解协议,从而对梁某某作出不起诉的处理。

以上意见,尊请采纳。

此致

辩护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思鲁、吴杰臻律师

日期:2013年3月24日

  • 王思鲁律师办案心得:刑事案件对律师的专业水平要求更高,当事人选对律师至关重要;完美的辩护是惊心动魂的过程和成功结果的和谐统一,律师是以众多震撼人心的实战辩例赢取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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