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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未办理变更手续 股权转让能否生效

2015-03-17    作者:孙振明律师
导读:签订合同未办理变更手续三家公司共同签订关于鹿港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但当合同签订后,虽经房产公司多次催促,投资公司却一直推诿,未办理审批和股权变更手续。那么,合同是否成立,不办理审批手续是否会影响合同效力?鹿港公...

签订合同未办理变更手续

三家公司共同签订关于鹿港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但当合同签订后,虽经房产公司多次催促,投资公司却一直推诿,未办理审批和股权变更手续。那么,合同是否成立,不办理审批手续是否会影响合同效力?

鹿港公司是一家合资企业,大陆投资公司占40%股权,香港理财公司占60%股权。2007年,投资公司、理财公司与房产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将投资公司持有的鹿港公司28.5%的股权转让给房产公司,房产公司一次性支付股权对价4300万元。三方在三个月内办理相关的审批和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如逾期办理,违约金为每天1‰。但在合同签订后,投资公司一直未办理审批和股权变更手续。

房产公司无奈,只好向内地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股权转让合同》是缔约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并未违反内地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不应认定为无效。投资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将合同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其行为已构成恶意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法院判决支持房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确认合同无效必须以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依据。股份转让协议,的效力判断和一般合同效力判断是一样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0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根据此条规定,该法并未对未经批准的此类合同的效力做出规定。

《合同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经批准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的,属于合同法第42条第3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是两个概念。本案中,《股权转让合同》已经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应遵照执行。

  • 孙振明律师办案心得:车祸猛于虎,轻则误事靡费,重则家破人亡。然一旦意外肇成,无论有责方,还是无责方,无论事故参与方,抑或利益关联者,达到最大程度降低或弥补损失,便显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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