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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合同知识

2015-03-23    作者:郑文吉律师
导读:近来,发现全国多个网站、多个微信公众账号转载了本律师的原创文章但是却未署名、未注明公众号来源,尽管沟通后及时予以删除,但是均不同程度地侵犯了本律师的著作权。如果您也看得起本律师的文章,请您转载的时候一并注明作者和来...

近来,发现全国多个网站、多个微信公众账号转载了本律师的原创文章但是却未署名、未注明公众号来源,尽管沟通后及时予以删除,但是均不同程度地侵犯了本律师的著作权。如果您也看得起本律师的文章,请您转载的时候一并注明作者和来源微信公众账号。缺二、缺一均视为侵权,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追究您的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除定金合同、劳动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法律规定必须以书面方式签订的之外,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书面合同,大家都能够理解和重视,但是口头合同呢?一般人们不太了解。

口头合同,也叫口头协议。它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口头约定的(包括电话等)方式订立的契约。虽然在法律地位上它属于协议或者合同的一种,但是它有很大的局限性。原因是发生纠纷后,双方对口头的约定各执一词,需要更多的辅助证据。如果没有第三人证明,口头协议的内容,很难认定。

生活中有人碰到纠纷动不动喜欢歇斯底里,为什么?因为他认为他说的就是事实,而法院并未采纳!这里需要提请大家注意的是,法律所保护的事实是能够收集到的证据所支持的事实,而不是你口头自以为是的事实。在本律师眼里,世上有三种当事人。有证据而不任性的当事人,属于一等当事人;有证据但是任性的当事人,属于二等当事人;无证据又任性的当事人,属于三等当事人。

三等当事人,我有时称作“单相思”的当事人,律师碰到这样的当事人运气不好了。三等当事人,律师无论付出多少心血和劳动,都难易得到当事人法律上的互动和情感上的回报。不仅如此,当律师要求他提供补充证据或者提供证据线索帮助其取证的时候,他却总认为律师怎么是那么的麻烦?为此,本律师认为有必要在自己的公众号内(公众号:温州徐雪芬律师)对善良的老百姓普点法:你太需要学习了。

为什么要学习?因为不学习有可能会无理上访,一根筋甚至走到神经病为止。这不是骂人的话,有好多实际例子可举的,温州每个县每年都有这样的上访人。我所知道的乐清某上访女正走在这一道路上,该上访女因为农嫁女的权利受到侵害一路上访一路向政府提要求,在不断得到满足之后,最后竟然上访要求温州市乐清政府帮助她儿子办理外国移民手续。因此,上访不等于维权。那么,老百姓需要了解的最常用合同知识有哪些呢?

一、合同自愿订立

任何合同都是双方当事人自己意思的真实表达。如果你没有证据证明合同是在他人非法干预的情况下签定的,你就得自觉继续履行。这不仅是法律的义务;也是做人的诚信要求。现实中,有不少老百姓合同签定之后随便反悔导致纠纷,给法律找麻烦,也给自己找罪受。现在,国家已经看到这个问题,并出台了系列“构建诚信、惩戒失信”的系列措施。

二、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需要说明的是,客观事实不等于法律事实。也许在有些案件中,客观事实和人民法院认定的法律事实不完全一致,这个没办法。在法庭上,让证据说话。如果你没有证据,在法庭内咆哮也没用,当然法庭也不会给你咆哮的机会。因此,老百姓你如果善良,在法律面前请你不要任性。你要学会听律师的话,当然这里的律师必须和你一样的善良,必须和我一样的智慧。在举证工作方面,你不要和律师争辩,以为自己很有一套,那样你就会死得顶呱呱。如果打官司不是打证据,哪个律师也不喜欢给自己增加工作量的。

三、约定违约的处罚

先小人、后君子,是为了预防纠纷。说大点,是为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说小点,是为了让你多活几年。试想,一个人成天在纠纷中难以自拔的人,是没有好日子可过的。违约的处罚条款法律已经规定的不用写,而是写双方不履行合同各自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这个法律责任也可以直接以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的形式进行约定,越具体越好。在中国人人不讲诚信、人人想占便宜的今天,这样的约定尤其及时和重要。

四、注意合同的诉讼时效

除了几类特殊的争议适用一年诉讼时效外,一般的合同纠纷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为二年。打官司之前你首先必须确认以下事实:一是你的权利是否被侵害以及侵害的程度;二是你权利被侵害是否有证据;三是你的维权是否在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之内。

从广义来说,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形式的合同,仍然属于书面合同。但是,也有人将这类合同归结为电子合同。电子合同是否有效?从法律角度说,电子合同可能属于合同订立的其它形式。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同意以电子方式签订合同,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有效。但是一旦双方发生纠纷,认定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的真伪程序复杂,难度大。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温州徐雪芬律师建议合同尽量以书面形式签定。如果涉及双方当事人重大利益的,可以去做公证。但是是否公证,并不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

  • 郑文吉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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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郑文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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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 经济学硕士,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郑文吉律师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曾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代理过大量的民商事、婚姻、工伤赔偿、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等多种诉讼案件和非诉案件,积累了很丰富的办案经验,得到了广大当事人的认可和好评。 郑文吉律师可以熟练使用韩语,日语,英语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