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买回迁房引纠纷
隐名买房存在太多不确定因素,就连亲姐弟也能因此闹僵,当场翻脸。曾姓姐弟俩便因为房子所有权问题闹上法庭,对簿公堂。17日,昌平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2003年8月8日,曾女士家因宅基地拆迁获得昌平某小区的安置房,之后该房屋一直由弟弟曾先生居住。曾先生诉称,姐姐曾女士在2003年8月就以14.76万元的价格将该安置房出售给自己,并已支付了部分房款。姐弟俩商定在房屋交付的十年期满之时(即2013年8月)再进行过户。
基于直系血亲关系,双方就房屋买卖事宜未进行书面约定。但2013年2月,姐姐曾女士家利用法院调解的形式,将该安置房屋过户至其儿媳名下,后其儿媳起诉曾先生要求其腾退房屋。曾先生要求曾女士夫妇赔偿经济损失。
曾女士辩称,自己并没有将房屋卖给弟弟,只是一直出租给他使用,当时付的钱就是租金,并不是部分房款。而且房子现在已经不是自己的了,在2013年2月已经通过法院调解过户给了儿媳妇。因此,不同意弟弟的诉讼请求。本案将择期宣判。
隐名购房风险大
所谓的隐名买房或借名买房,是指实际购房人出资以登记购房人名义购房的行为。在近一段时间房产调控严厉的情况下,隐名买房的现象开始不断出现。也因此产生了争房纠纷,并引发大量诉讼。
本案中,曾先生考虑到直系亲属的关系,并未与曾女士签订相关书面合同;虽声称其为隐名购房,但并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为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因此很难认定其说法是成立的。
其次,曾女士于2013年已经将房屋过户给儿媳。根据《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房产证上署名其儿媳妇,房产应该归儿媳所有。
目前,房屋确权纠纷在基层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占一定比例,且相关纠纷呈增多趋势。隐名购房一定要具有风险意识,签订书面合同,并依法保留购房出资的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可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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