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专栏
 
当前位置:法邦网 > 律师专栏 > 马志良律师 > 追债不用打官司,执行公证帮您忙

追债不用打官司,执行公证帮您忙

2015-03-23    作者:马志良律师
导读:【案例简介】2008年8月,某公司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700万元,期限为6个月。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借款方不按约定期限偿还本息,凡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贷款方有权持强制执行公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简介】2008年8月,某公司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700万元,期限为6个月。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借款方不按约定期限偿还本息,凡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贷款方有权持强制执行公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办理了借款协议公证。2009年2月,借款期满,银行多次上门催贷,但该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搪塞,银行便立即申请公证处出具了执行证书。

【案例分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也就是说,当遭遇欠债不还时,当事人可持无疑义的债权文书向公证处申请签发执证书,直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免于诉讼程序,及时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九条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

执行证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在申请执行标的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可以应债权人的要求列入申请执行标的。

  • 马志良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关注微信“马志良律师”(微信号dalvsh),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 扫描二维码,关注马志良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马志良律师网”)

执业律所:北京腾凯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5811286610

关注马志良律师,即时了解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