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2009年,30岁的陈小姐通过交友网站认识了李某,从2013年开始,两人频繁约会,双方感情急剧升温,在微信中以老公、老婆互称,李某热烈追求陈小姐,致使陈小姐认为李某是单身。不久,李某称要让陈小姐熟悉他的事业,共同去新加坡考察。期间双方发生关系,李某承诺会给陈小姐一个惊天动地的求婚。
2013年12月开始,李某开始与陈小姐疏远,表示要中断两人的恋爱关系。2014年2月3日,陈小姐无法联系到李某便撬门进入其在浦东金桥的家,正好撞到李某和妻子从斯里兰卡度假归来,后李妻告诉陈小姐,他俩已在2013年1月结婚,而且李某已经离过一次婚。
2014年3月,陈小姐以李某采取欺骗手段侵犯其贞操权和健康权为由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陈小姐起诉要求判令李某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医疗费1540.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隐瞒了已婚的事实,并以结婚为目的与原告交往,诱使原告与其发生性关系,显然已侵犯原告的贞操权。现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然而,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过高,法院根据本案事实酌定为3万元。
法律人辣评
1贞操权VS独立人格权
贞操权是否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对此,民法学界不无争议,总的说来,有否定说与肯定说两种主张。
否定说认为,贞操权不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论述又各不相同。有的认为,贞操一方面为身体权,他方面为名誉权;有的认为,贞操不外乎是基于性关系所享有的名誉权之一种;也有人认为,贞操被侵害,应包含于身体权被侵害之内,但又不仅限于身体的被侵害,同时又有自由权和名誉权的被侵害。中国台湾学者有不承认贞操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者。中国学者张新宝先生也持否定观点,认为贞操权不是独立的人格权,贞操侵害应包含在身体权中。
肯定说认为,贞操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其表述也不一致。有的认为,在承认一般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制度下,具体权益的保护未必一一列举。被害人贞操被侵害,其内部品位及性的纯洁性也受到侵害,它与受害人的名誉受侵害不同,后者只是贞操受侵害的结果。有的认为,贞操权乃以“保全人之性的品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妇女之贞操不仅是一种生命,且有时妇女认为,其贞操被玷污,毋宁死亡。所以,不能不承认贞操权为人格权之一种。贞操虽与名誉相关,但两者范围毕竟不同,所以贞操被侵害者以侵害名誉权为依据,不能使贞操受蹂躏所产生的损害得到充分赔偿。因此,贞操权不是名誉权的一种,而是独立的法益。”在中国,王利明先生等多数学者则认为贞操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2贞操权VS同意抗辩
按照中国学者张新宝的观点,受害人同意作为一种正当理由的抗辩,是指由于受害人事先明确表示自愿承担某种损害后果,行为人在其所表示的自愿承担的损害结果的范围内对其实施的侵害,而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贞操权侵权问题上许多学者主张如果侵害贞操权的行为经过被害人的同意,则行为人不承担侵害贞操权的侵权责任。
依上述见解,被害人的同意阻却侵权人的违法,基于此,实践中,双方同意而发生性行为的,将不按照侵犯贞操权处理。这种主张有一定的道理。但我们认为,将“双方同意而发生性行为的情形不按侵犯贞操权处理”的理论依据作如下解释可能更为妥适:贞操权以保全人的性的品格为标的,贞操权的侵害系指以违法和不当的方法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贞操权之所以值得保护究其原因,是在被害人意志不自由的状态下实施不法性行为,损害了被害人性的品格。
相反,如果性行为的发生系基于双方自愿,则双方所获得的将是身体和内心的愉悦,彼此之间并无侵害贞操利益可言,更不发生贞操权的保护问题。所谓当事人同意阻却违法,系指权利虽然受到侵害,但由于事先曾征得被害人的允许,足以阻却其违法性;如果行为本身根本不具有违法性,自无违法阻却问题。贞操权侵权的发生既以被害人因意思不自由而为性行为为成立要件如果经其同意而为性行为,则不发生贞操权问题,于贞操权尚未发生情形,更谈不上同意阻却侵权的问题。因此,此项同意与权利受侵害之被害人允许,性质应有不同。
3贞操权VS配偶权
贞操权与配偶权是性质迥然不同的两项民事权利,分属于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范畴,二者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但在个案中对其明确区分有时是比较困难的,特别是已婚男女之一方与第三者发生性行为,侵犯配偶对方的何种权利?尚有研讨之必要。
所谓配偶权,是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由夫妻双方平等专属享有的要求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配偶权的客体是配偶之间的身份利益。
配偶权作为基本身份权,还包括诸多派生的身份权,而且,配偶权“不独立为权利人之利益,同时为受其行使之相对人之利益而存在”,这决定了配偶权从本质上讲是权利,但却以义务为中心,权利人在道德和伦理观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地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人中包含义务。
基于此,有的学者称配偶权为“合权利、义务为一体的新型权利”,配偶权作为一项基本身份权,其最基本的一项义务就是贞操忠实义务。贞操忠实义务又称配偶性生活排他专属义务,它是指配偶专一性生活的义务,它要求配偶双方互负贞操忠实义务,不为婚外性生活。
4贞操权VS婚内强奸
婚内强奸是一个敏感的话题,刑法学界对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存有争议。与此相联系的问题是,婚内强奸是否侵害一方的贞操权?基于婚姻关系,夫妻负有同居义务。同居义务是指男女双方基于配偶身份都负有同对方共同生活的义务,夫妻性生活是同居义务的重要内容。
同居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的、平等的义务,非有正当理由夫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履行同居义务。由于同居义务的存在,于一般情形,不宜将夫妻间违反一方意志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界定为侵害贞操权。
但是,应当看到,国外法律在规定夫妻同居义务的同时,也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夫妻可以暂时或部分中止同居义务,在这些情况发生时,违反一方意志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将构成侵害贞操权。
这些情况是:(一)一方因生理原因对同居义务部分或全部地不能履行;(二)配偶一方在其健康、名誉或者经济状况因夫妻共同生活而受到严重威胁时,在威胁存续期间有权停止共同生活;(三)提起离婚诉讼后,配偶双方在诉讼期间均有停止共同生活的权利。
现实生活中,此类案件已有发生:钱某因与丈夫王某感情不和而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在上诉期内,王某强行与钱某发生了性关系。此案中,法院判决虽未生效,钱某和王某的夫妻关系在法律上还合法存在,但由于已经提起了离婚诉讼,法院也已经判决准予离婚,在这一特殊期间,钱某享有与王某停止共同生活的权利,王某违背钱某的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也侵害了钱某的贞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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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 经济学硕士,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郑文吉律师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曾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代理过大量的民商事、婚姻、工伤赔偿、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等多种诉讼案件和非诉案件,积累了很丰富的办案经验,得到了广大当事人的认可和好评。 郑文吉律师可以熟练使用韩语,日语,英语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