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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015-03-23    作者:杨树英律师
导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2013年2月6日京高法发[2013]37号)为贯彻最高法院关于信访工作必须强化群众观念、必须加强源头治理、必须建立长效机制、必须工作重心下移的要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013年2月6日京高法发[2013]37号)

为贯彻最高法院关于信访工作必须强化群众观念、必须加强源头治理、必须建立长效机制、必须工作重心下移的要求,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促进社会矛盾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坚持依法审查原则,保护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利,充分发挥再审程序的权利救济功能,维持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维护法院司法权威。

第二条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依法保护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第三条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突出社会矛盾化解,深化申请再审案件分阶段递进式化解工作机制,综合运用法律释明、司法调解、再审纠错等多种手段,化解涉案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强化判后答疑,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受理申请的法院和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有判后答疑的职责。

第五条加强审判管理,落实中级、基层法院主管院领导和责任审判庭的审判管理职责,通过审查、化解申请再审案件,对案件审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瑕疵及时进行监督纠错,从源头上提高审判质量。

二、申请再审的受理审查

(一)提交申请再审的材料要求

第六条申请再审人向法院申请再审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正本及与被申请人、原审其他当事人数量相符的副本;

(二)申请再审人的身份证明;

(三)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四)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五)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再审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单位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二)原审法院名称,生效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和文书生效日期;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

(五)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

(六)申请再审人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提交法院的日期。

第八条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以下情形:

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再审申请的,应同时提交由申请再审人本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原审生效裁判的当事人死亡或者丧失主体资格的,其权利义务继受人申请再审时应提供其继受权利义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审查

第九条对申请再审案件的立案受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再审人有权提出再审申请;

(二)申请再审事由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

(三)申请再审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文书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以及本办法的规定;

(四)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有管辖权;

(五)再审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六)申请再审人提供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再审申请书;

(七)申请再审人就其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及再审诉讼请求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十条申请再审人是指原审当事人或原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再审人不符合上述条件或者他人未经授权以委托代理人名义代理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的,法官应当向申请再审人释明。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案外人认为生效裁判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告知其依法向做出原生效裁判和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无需参加原审诉讼的案外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现其物权被生效裁判处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案外人又不符合提起撤销之诉条件时,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再审申请书中应列明再审事由,且列明的再审事由应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再审申请书中未列明再审事由或者列明的再审事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法官应当向申请再审人释明。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申请再审事由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十二条再审申请书中应列明再审事由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未列明再审事由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或者主张的再审事由与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一致的,立案法官应向当事人释明并要求申请再审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第十三条申请再审人以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供该主要证据属于虚假、伪造或者变造的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申请再审人以原生效判决、裁定据以作出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供被撤销或者变更的相应生效的法律文书。

该条法律文书是指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文书或者生效行政裁决等法律文书。

第十五条申请再审人以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为由申请再审,但无法提供生效的刑事判决或者纪律处分等相关材料的,告知其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或者。

第十六条申请再审人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以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为由提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

(一)调解协议达成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违反自愿原则的;

(二)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三)调解协议内容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利益的。

未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的,应向申请再审人释明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补充。

第十七条申请再审人可以对下列生效裁判提出再审申请:

(一)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二)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以及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

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提出再审申请的,应当提交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错误的依据。

第十八条申请再审人对下列生效裁判不得提出再审申请:

(一)人民法院解除婚姻关系、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裁判,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二)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公司清算程序审理作出的裁判,但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破产或公司清算申请、驳回破产和公司清算申请的裁定除外;

(三)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作出的裁判;

(四)人民法院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驳回撤销或者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

(五)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判决;

(六)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和保全的裁定;

(七)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

(八)申请再审的裁判尚未生效或者已被再审撤销;

(九)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得再审的其他情形。

(十)再审民事判决、裁定;被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后,再次提起再审申请的。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

申请再审人撤回再审申请后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又变更事由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如果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四类事由,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再审的,且能够提交证据证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四项事由规定的情形的时间是在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诉裁定或驳回裁定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况受理。

再审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后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认为再审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认为再审发回重审后作出的裁判有错误,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告知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处理。

第十九条申请再审人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申请再审人也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一方为三人以上的案件,以及原审人民法院受理的三件以上的劳动争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等一方当事人相同且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案件,可以作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

符合一审原告和被告均为公民、二审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为公民、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为公民三种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以作为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

第二十条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申请再审人提起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申请再审人提起再审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告知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人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间的,应限期要求其提交能够证明裁判文书送达日期的相应证据材料。

申请再审人在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六个月后申请再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据下列事由申请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书面说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依据再审事由的时间,并提交相应证据;

(三)提交支持再审事由的证据材料,并书面说明该证据材料证明再审事由成立的理由。

第二十一条申请再审人提起再审申请,不符合期限规定的,但生效裁判明显确有错误符合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条件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申请再审人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供新的证据的目录、名称、来源及其原件或者经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申请再审人以下列情形申请再审,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应予受理。

(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四)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材料,原审法院予以质证,但未采纳的,不属于新证据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申请再审人以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的,应予受理。

(一)原审生效裁判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

(二)原审生效裁判在适用法律中违反法律溯及力的规定;

(三)原审生效裁判在适用法律中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四)原审生效裁判适用法律中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五)原审生效裁判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六)就同一法律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生效裁判文书的。

第二十四条申请再审人以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为由提起再审申请的,并提供下列证据材料之一的,应予受理:

(一)人民陪审员独任审理的;

(二)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采用独任制审理的;

(三)合议庭成员曾两次或两次以上参加同一案件一审、二审或者再审程序审理的;

(四)合议庭成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五)参加开庭的审判组织成员与参加合议、在判决书、裁定书上署名的审判组织成员不一致的,但依法变更审判组织成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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