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豪被关铁笼沉入湖底
富豪因欠钱被绑架,并且到最后在交了赎金的情形下,也未能逃脱被关进铁笼沉入湖底丧命的厄运。然而如今绑匪既已落网,相信法律会给这些绑架杀人的恶徒一个公正的审判。
张某今年47岁,内蒙古人,在当地开办有大米加工厂、旅馆等多个实业,在圈内小有名气。2010年,张某以企业运作为由向温州男子胡某借款2650万元以及其他大额赌债。
2012年6月10日,胡某邀请张某到杭州温德姆酒店谈判还钱的事。谈判未果后,胡某指示孙某、李某等人将张某控制,并于当晚带至温州看管。与此同时,胡某联系张某家属,索要5000万赎金,并称付钱即放人。
然而,赎金交了,求饶也求了,张某始终没有换回自由。2012年8月31日晚22时许,胡某指使同伙将张某关进事先准备好的铁笼子内,又开车将笼子从青田县松树下村运送至50公里外的千峡湖附近,到达北山大桥后,随着一声巨响,张某连人带笼坠入湖底。
胡某,温州籍,无固定职业,早年曾当过出境偷渡中介,俗称“蛇头”,作案后,他自知国内无处藏身,便带着钱利用其曾从事“蛇头”的关系网络,于2012年9月偷渡出国。
2013年2月27日,在当地警方的协助下,胡某在曼谷一家宾馆落网,同时落网的还有他的情人戴某。之后,杭州警方一鼓作气,将犯罪嫌疑人金某、张某、傅某以及部分参与案件的嫌疑人李某等13人抓获。
2014年12月28日下午,打捞团队终于在8号桥墩东南方向4米处找到了张某!今年1月6日,经过一系列准备,张某的尸体终于被打捞上水面。
至此,这场历时近三年的故意杀人案终于成功告破。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将于近期开庭审理该案。
绑架杀人——刑法加重处罚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因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他人实施绑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常常以危害被害者相威胁,迫使其家属交付赎金;在绑架过程中,被害人往往受虐待、重伤甚至惨遭杀害;还有的将被害人危害后再勒索财物。立法者将绑架他人的行为放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这一章中,表明强调的也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
根据我国刑法第239条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处罚。
欠债讨钱,天经地义!但是若为了讨债,不择手段,甚至不惜违法,那么即便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的,恐怕也会难逃法律的制裁!
陈远发律师办案心得: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利在侦查阶段最容易受到侵害,当事人被侦查机关控制后,律师的及时介入会帮助其了解涉案的法律知识,稳定心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最大限度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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