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男人”陈赫最近陷入被网友围攻的窘境,就在27日晚,随着陈赫和张子萱的激吻、做饭视频曝光,“明星”的私生活瞬间曝光在公众面前。这颗“娱乐炸弹”瞬间引爆网络,全民都不淡定了。各个社交平台上满屏可见:“玻璃心碎了”、“赫赫,我不相信”、“又一个好男人倒下了”、“呜呜,再也不相信爱情了”……在粉丝们心碎肠断、看客们猎奇围观之余,是否会在心中隐约升起一丝异样的感觉——风行工作室这样做,真的好吗?是不是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什么是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其核心是公民对个人的事务享有自治和自决的权利。
我国法律此前并没有“隐私权”概念,直到2009年《侵权责任法》的公布,才填补了这一“空白”(该法第二条明确提出“隐私权”概念),但对隐私权的定义、界限、限制等尚付阙如。即便如此,我国宪法中规定的“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权”等公民基本权利均可统摄于“隐私权”概念之下。换言之,我国法律上关于隐私权的权利内涵早已有之。
但是目前不管是从学理上还是已有的判决中普遍认为,明星的隐私权与普通民众的隐私权是不完全相同的,娱乐明星隐私权从范围上看要小于普通公众,其理由主要基于公众合理兴趣与公共利益。
在公众合理兴趣与公共利益范畴内,娱乐记者对明星生活的合理披露不构成对其隐私权的侵犯。但对与公共利益、公众合理兴趣无关的事情的曝光,应当属于侵犯隐私权。公众的“窥探欲”应当且必须限于合理范畴内,媒体也不应该为了类似的“猛料”而肆意践踏他人的权利!换句话说“公众合理兴趣与公共利益”是有边界的,不是“明星”所有的生活都能可以曝光在闪光灯下!
根据网络上公布的视频显示,陈赫与张子萱在屋内共做晚餐的画面,时不时做出贴身缠绵、相拥激吻等亲密动作等。这些行为的发生场所和行为本身就具有极高的私密性。应当是二人在极度私密领域内做出的行为!应当属于“隐私”的范畴。再看视屏公布方的行为,如果其仅仅是自己碰巧看到,或者碰巧拍到,应当不属于侵犯隐私。但是处心积虑的拍下,然后再大范围的曝光,其行为绝对不能用“公众合理兴趣与公共利益”来解释。不管是从拍摄人的行为模式还是主观意愿,不应因为这些行为是否涉嫌“出轨”就将其曝光在公众面前,更不能因为这是“明星”的行为就任意践踏他人的“隐私权”!
西方法彦有这样一句:公民住宅“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尊贵如国王者尚且不能随意“入侵”公民私人住宅,新闻媒体的“摄像头”的如何能毫无阻碍,长驱直入?并且肆无忌惮的将这些内容公布在网络!
在这个全民娱乐的时代,任何荒诞的行为都可以找到合理存在的理由,更不用说娱乐新闻媒体的追踪曝光行为。当大家都在用娱乐的视角看待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是否应当将视角转向法律,来思考下“明星”的“隐私”是否应该保护?哪怕,只是一点点。
吴玲律师办案心得:“历寒暑以求成,沐风雨以发展,瞻天下以存正义!”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办案要始终将当事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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