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裁、董事长、总经理、CEO,谁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答:总裁一般是在集团公司才使用的称呼,是集团最高行政负责人。董事长是公司董事会主席,直接领导公司的董事会,以及附设的执行委员会,任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一些专门委员会,是公司的总决策人。总经理具体负责公司的日常营业,是公司的决策执行人。CEO即首席执行官,是公司董事会的代理人,执行董事会授予的部分经营管理权利,是公司政策执行机构的最高负责人。董事长、总裁、CEO,可以互相兼任。我国《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因此,不管是何种称谓,只有依法经过登记的人才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一直供公司使用的投资人个人的财产,应当包括在公司财产当中吗?
答:公司的财产不包括投资人所有的财产,投资人对公司的经营发展进行管理,在他所投资的财产范围内按比例收取利益。投资人仅是在投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公司的财产包括投资人所有的财产,那对投资人来说,自有财产、家庭财产都没有保障,从而增加社会不稳定性。至于一直供公司使用的投资人个人的财产,如汽车等,使用所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报销,但并不能改变其产权属于投资人的法律事实。
3.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抽回投资吗?
答:公司在成立后即作为法律上独立的法人而存在,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以及独立的财产权利。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分离的,在股东出资以后,财产的所有权就转移归公司所有,股东不能对其主张权利。公司成立后,股东享有公司的股权,就其出资享有公司的利益。根据我国《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股东的出资是公司开始运行并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如允许其随意撤回出资,不仅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也会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股东的出资是不可以随意抽回的,其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将其在公司的股份转让。
4.股东大会只能一年召开一次吗?
答: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00条的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但是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5.股东可以委托律师参加股东大会吗?
答:我国《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委托律师参加股东大会,并且应当和律师签订专门的代理合同,对律师在股东大会上的权限进行约定。
6.股东有权随时召集股东会吗?
答:根据我国《公司法》第39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由此可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利提议召开股东会。
7.股东会行使哪些职权?
答:根据我国《公司法》第37条的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8.公司的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可以要求参加该公司的股东大会吗?
答:无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股东名册上均不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持有者认购股票时要求缴足股款就拥有该股票的股东权利。无记名股票也称不记名股票,与记名股票相比,除了股票记载方式不同,股东权利等方面是相同的。无记名股票的优点是转让相对简便,其缺点是安全性较差,谁拥有谁就可以主张权利。我国《公司法》第102条规定,“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可见,持有公司无记名股票的人是可以参加公司的股东大会的,会议期间应当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9.公司的财务预算案应当由股东制定吗?
答:公司的财务预算案关系公司的生产、经营,是十分重要的。根据我国《公司法》第46条的规定,公司的财务预算案、决算案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股东可以参与起草、讨论,但不参与财务预算案的制定。
10.约定有经营期限的合伙企业,发生哪些事项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答: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5条的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退伙;(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黎侠蓉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关注微信“黎侠蓉律师”(微信号lxr148),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黎侠蓉律师网”)
执业律所:黎侠蓉
咨询电话: 15811286610
关注黎侠蓉律师,即时了解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