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依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器。共同财产具有如下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排除无效婚姻、被撤销的婚姻、非法同居男女;
2)夫妻共同财产的取得时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包括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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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办案心得:离婚案件逐年增多,而很多案件往往是因为双方不善于经营婚姻造成的,而非双方有了根本的矛盾。面对这种情况,应当指导当事人如何经营婚姻,改善夫妻双方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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