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销毁万余件冒牌货
商标是企业的标识,在更多的时候它承载的是企业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公众对企业的认可。冒牌货会对企业的声誉造成影响,因此,对制售假冒产品的行为及假冒产品本身应当予以打击。
1月5日下午,在浙江省舟山市团鸡山废物处理中心大型机械吊爪“轰隆隆”的起卸声中,由舟山海关查获的5万多件侵权货物被抓入发酵池中进行绿色焚毁,据保守估计,该批侵权货物至少可以转化为3000千瓦时的电能。
在焚烧现场,记者看见一箱箱的插座、节能灯、耳机、油锯、电钻、切割机……据了解,本次集中销毁的侵权货物共包含11种产品,涉及“飞利浦”、“斯蒂尔”、“博世”、“ASTRA”、“锁力”等国内外品牌权利人的12项商标专用权。这些被集中销毁的商品大多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由于这些假冒产品的质量难以得到保证,一旦流入市场将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
近年来,舟山海关积极采取措施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据统计,2014年,舟山海关辖区共查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44起,罚没侵权货物129万余件,货值约183万元。
商标权的法律保护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构成商标侵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凝聚着企业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任何冒用商标的行为,都可能会对商标所有权人的权利造成侵害,进而对企业的信誉和形象造成损害。因此,一定要学会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
郭帅律师办案心得:正所谓“养兵千日不是为了战争,而是为了避免战争”。称职的律师能在纠纷发生以后解决纠纷,而优秀的律师则可帮助客户将风险识别并解决在纠纷发生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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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帅律师常年专注于民商事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具有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的专业知识背景,个人及相关工作成果被人民网、光明网、中国青年报等数十家权威媒体报道、转载,其中部分成果在2013年全国两会上被多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