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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为承包人索要 “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2015-03-23    作者:朱庆良律师
导读:导读:工程发包人不适当履行施工合同致使承包人本可以实现的财产增值利益不能实现,此时承包人能否索要预期可得利益的赔偿,又该如何确定预期可得利益损失的数额?作为专门的建筑工程律师,本文作者朱庆良律师以案说法,通过一起真...

导读:工程发包人不适当履行施工合同致使承包人本可以实现的财产增值利益不能实现,此时承包人能否索要预期可得利益的赔偿,又该如何确定预期可得利益损失的数额?

作为专门的建筑工程律师,本文作者朱庆良律师以案说法,通过一起真实的案例帮您分析发包人违约的情形下如何确定以及索要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

案情:

甲公司(北京某建筑公司)与乙公司(河南某建筑公司)于2009年5月18日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总包的北京某度假村某项目分包给乙。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乙公司与发包方发生矛盾最终导致甲、乙公司的分包合同解除。

甲公司又将该项目分包给丙公司(林州某建筑公司),并签订《建筑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丙公司包工包料,合同固定价款1280万,工期130天。清场时,甲要求丙支付乙公司51万元退场费。

乙公司退场后,丙积极组织、管理、技术、施工人员及机械设备等进场施工。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进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该合同履行三个月后,丙建筑公司以书面报告的形式要求甲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进度款,甲公司陆续付工程款386万元,后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40%前期款项,双方在协商无果后停工。半年后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并对已完进行结算并达成协议,但双方就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经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已完成的工程款也一直被甲公司拖欠。无奈之下丙建筑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公司其支付已完工程量的工程款、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其中包括支付乙公司的51万元退场费。

结果:

在庭审中,甲公司对丙公司支付的退场费是否包括在合同价款中存在争议,最后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甲方于半年内付清丙公司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开办费。调解协议达成后两周内,甲公司已支付应付款的1/3,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朱庆良律师经验支招:

遇到此类案件首先应梳理相关证件,对诉讼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并了解案件的难点重点问题,以便找到应对之策。在本案中,丙公司在《建筑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过错,自始自终都是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往前推进工程进度,并且双方对已完工程量已经确认为合格,双方对已完工程量的工程价款无争议。故,经过仔细分析研究,确认本案的诉争突破方向为以下两个难点:

第一,在《建筑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因甲公司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如何确定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1、丙公司要求甲公司赔偿预期可得利益损失是其本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增值的利益。对丙公司来讲,在工程停建或工程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剩余工程不再由其继续实施,故剩余工程或被删除工作的利润本应是丙公司的可得利益。丙公司要求甲公司赔偿预期可得利益损失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预见的本应是丙公司的可得利益利润。(注按照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的,承包人在报价时或开工前一般要报送包含利润比例的费用拆分表,其中的利润率即是甲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预见丙公司的利润率)

2、丙公司要求甲公司赔偿预期可得利益损失的前提条件是甲公司的违约行为所致。

3、《合同法》对预期可得利益损失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第二,《建筑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没有约定开办费情况下,丙为进场而支付给乙的退场费用可否由甲公司承担。

1、在甲、乙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应由甲公司支付乙公司退场费,使现场具备开工条件。故而由丙公司付给乙公司的退场费可视为垫付,依据合同相对原则,丙公司对乙公司没有付款义务,应由甲公司承担;

2、在甲、丙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开办费的情况下,丙公司实际是使用合同预期利益来支付开办费。现在只是一种变相的提前支付。合同被解除后,剩余工程不再由其继续实施,无法得到预期的合同利益,该部分费用就变成丙公司履行合同的损失,理应由甲公司承担。

  • 朱庆良律师办案心得:从事法律工作以来,擅长经济纠纷,全面掌握融资租赁领域的法律知识,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具有丰富的经济、金融、会计等跨学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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