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优先受让权,若转让中不想受优先受让权限制该怎么办?可以把有限责任公司改为股份有限公司,因为股份有限公司无优先权,律师实务中对此可予以关注。
大量诉讼中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但未进行工商登记变更,出现纠纷怎么处理?公司法确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即不能因为未办理工商变更就认定转让无效,只要符合善意取得制度,即买方善意取得、支付合理对价、办理相关手续(股东名册变更)三大要件,就认为转让合同有效。
1、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例外。原则上成立时即生效时,但有例外,如有关企业或行业转让股权需经许可、登记生效等,当事人也可以附条件、附期限。但双方的约定违反逻辑的无效。
2、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和变动的效力。不能因为未办理登记就认为未发生效力,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确认股权的三大证据包括:基础证据、推定证据、对抗证据。在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核心是股东名册,但股东名册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工商登记可对抗第三人。如果股权诉讼中涉及股东资格认定时,应列公司为第三人。
3、股权转让后股东超过50人的合同效力。有限公司设立时规定股东不得超过50人,但未规定股权转让后不得超过50人,但实践中较难做到,解决办法:股权信托,可以有隐名股东。
4、股东出资瑕疵对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瑕疵股权可以转让,但有可能构成可撤销的情形,如果受让方明知瑕疵仍让愿意受让,认定有效,但转让方恶意,受让方不知,受让方有撤销权。
5、慎重对待无效、可撤销合同。应当确立与人为善原则,能弥补的尽量弥补,按照有效、可撤销、无效程序认定。即能认定有效的不要撤销,能认定可撤销的不要认定无效。
6、一股多卖问题。包括横向,即一股卖给了数个受让人;纵向,即甲卖给乙、乙卖给丙等。解决办法:1、尽量筛选出行使撤销权的人,即退出购买返还股金。2、继续履行的,确认享有事实上、法律上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有效。3、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
因为股权是准物权,因此法院应当裁判保护享有法定优先权的股东,即判决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股权转让有效。其余买家无效,但可以行使民事上的债权人权利。
如果受让人都签订了合同、支付了转让款,就要注意股权转让是否发生效力,即股东名册是否变更,如果某一个已办理变更,因受让人已取得股东资格,原转让人就无权再转让,另一个转让就是无效的,无效的受让人只能依据合同法追究原转让人的违约责任。归根到底,股东名册变更者有效!股东名册登记确定股东资格,工商登记保护第三人。
黄继保律师办案心得: 作为一名律师,除了应当通晓法律,还应当博览群书,应该有渊源的知识,因为你永远不会知道你遇到的下一个案子会是某一专业或某一领域的,律师应该拥有两个书架,一个上面都是法律专业的书籍,而另一个则应该是一个小型的图书馆,上面应该有五花八门的各类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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