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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基本原则之一:公平原则

2015-03-17    作者:黄继保律师
导读:案例:陶瓷商人吴某向古董销售者陈某购买一批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工艺陶瓷品,2010年3月,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质量要求、交货地点、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结算方式及期限等内容。...

案例:

陶瓷商人吴某向古董销售者陈某购买一批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工艺陶瓷品,2010年3月,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质量要求、交货地点、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结算方式及期限等内容。2010年4月,陈某向吴某供货,吴某接收了全部的货物,没有对价格提出任何的异议,并签收发货清单。此后,陈某向吴某多次催讨货款,吴某一直未给予答复。无奈之下,陈某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令吴某支付货款。

在仲裁过程中,双方意见严重分歧。吴某提出仲裁反请求,主张其签收发货清单确认价格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要求撤销合同并赔偿损失,但是吴某未向××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明价格显失公平,其蒙受损失的任何证据。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不适用显失公平调整的范畴。××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一、被申请人吴某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支付申请人陈某货款人民币100万元。二、驳回被申请人吴某的仲裁反请求。

法条依据: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黄继保律师评析:

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显失公平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2)由于前者而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交易标的是工艺陶瓷品并非急需必备的物品,不存在利用优势或没有经验的情形。吴某完全具有和陈某讨价还价的谈判地位,也具有不接受货物的可能,因此应该对其在价格清单上签字的买卖行为承担责任。显失公平制度是从维持社会公平底线的需要出发,它保护的是因为缺乏知识和经验,没有谈判地位,受到公司企业盘剥的消费者,或者在民事活动中因处于劣势地位蒙受巨大损失的个人。

本案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达成的买卖价格,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不属于显失公平应该调整的范畴。因此,××仲裁委员会作出以上裁决。

本案例中,合同当事人对于付款的时间节点约定不够明确,造成了这起合同纠纷的形成,而公平原则的解释恰恰为本案提供了可以参考的依据,是合同法中公平原则在实际案例应用中的突出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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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继保律师办案心得:  作为一名律师,除了应当通晓法律,还应当博览群书,应该有渊源的知识,因为你永远不会知道你遇到的下一个案子会是某一专业或某一领域的,律师应该拥有两个书架,一个上面都是法律专业的书籍,而另一个则应该是一个小型的图书馆,上面应该有五花八门的各类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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