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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尚打伞”

2015-03-23    作者:宋晓江律师
导读:人们谈到“和尚打伞”,一般都是为了用它的歇后语“无法无天”,意思是指对现行法规和纪律的不满与抗衡。至于对“无法无天”这句话的含义怎样理解与评价,那就人言人殊,大不相同了,既决定于主观立场和认识,也决定于所处的客观环...

人们谈到“和尚打伞”,一般都是为了用它的歇后语“无法无天”,意思是指对现行法规和纪律的不满与抗衡。至于对“无法无天”这句话的含义怎样理解与评价,那就人言人殊,大不相同了,既决定于主观立场和认识,也决定于所处的客观环境。例如对共产党来说,对“无法无天”这句话的态度,就得分清是革命反抗时期,还是执政建设时期。在不同时期,理应有完全不同的态度。在革命时期,对国民党反动派的司法制度和所谓的“政令”“军令”,就可以不服从,以至采取“无法无天”的态度;但在自己执政的建设时期,还要提倡“无法无天”,如发动“文化大革命”,那就是严重的路线错误了。不过在通常情况下,对这句话一般是用作贬义词的。统治阶级及其统治下的群众(这里把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相提并论,是根据马克思关于一个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就是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的理论),从来都不把它当成一句好话,多半指那些调皮捣蛋、不务正业、为非作歹的人,称他们为“痞子”。但主张造反的人却对“无法无天”这句话和“痞子”的称呼持赞赏态度。例如毛泽东就封“痞子”为“革命先锋”(见《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在延安时也听到过他不止一次地在报告中说,国民党反动派抱怨我们不服从它的政令、军令,骂我们“无法无天”,我们通统接受;凡是积极反共、消极抗日的所谓政令、军令,我们就是概不服从;因为服从这些乱令,就有亡国的危险,就不能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也不可能保护和发展自己。皖南事变这种血的教训千万不应忘记。

上面所谈,都只是涉及法制,同法治根本不同。要法治,就必须有一套严格、公正、透明的司法体系和制度,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切社团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和服从法律,在法律特别是宪法允许的范围内活动,绝对不容许“无法无天”。如果执政党在和平建设时期还允许甚至提倡“无法无天”,那就是反动的了。

中国从来没有过法治社会,更不是一个法治国家。但在原始社会后的各个时代,却都有它不同的抑或相通的法制。因为这里所说的法制,只是指一个社会不可或缺的司法体系和制度。至于它的性质,可以是好的、民主的,起到协调和维护整个社会的民主制度和公民的民主权利与义务的作用;也可能是坏的,法西斯的,所起作用主要在于保护法西斯的专制独裁体制,管控人民的活动,特别是镇压群众的反抗。

和法制可能有良法和恶法之别不同,所谓法治,则是指以法治国,人人服从法律,在法律面前也人人平等,法律至上。这是一个普世价值观,和民主这个价值观密不可分。民主有无限的民主和有限的民主。我们这里讲的是后者。不久前我国颁布的24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主和法治就赫然在内。如果真的坚持这两个核心价值观,那就可能有效地阻止出现恶的法制,并且使好的法制不断得到完善。

法治和民主的关系本来是和谐统一的。法治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又促进和维护民主的有序发展;民主受到法治的约束和保护,不会出现违法乱纪和社会混乱。所以在多数场合,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际上讲,法治的重要性都高于民主。如果发生法治和民主的矛盾,那就要民主服从法治,而不是相反。

在有法制而无民主的国家或社会里(这一直是我们中国的常态),特别需要改革和防止的,并不是极端民主化(也就是无限的民主)和上层领导说的自由化,而恰恰是法制化的两个极端,即专制独裁和“无法无天”。“文化大革命”就是只要毛泽东的个人独裁,连法制,包括很难说是良法的那部分法制本身也不要了。改革开放后,倒是提出要法治,也注意制定法律法规了。问题是为落实宪法而亟需制定的各项维护公民权利的法律、法规,或者一直提不上日程,或者已经制定但很不完善。社会上公行的仍然多是潜规则或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所发的红头文件。明文制定的合理法律法规,不是嫌少就是起的作用不大。

看一个国家的繁荣稳定,一重要的标志就是看它有无一套健全的司法制度和一支优良的司法队伍,包括律师。所以,对于文明社会和法治国家来说,检察官、法官和律师的质量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而要建设一个法治国家,就必须伴有公正、透明的司法制度,培养大批守法的和有良知的司法人员。其间,有没有一支高质量的律师队伍往往是文明社会和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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