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思鲁: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文曾发表在《茂名法制报》
吴某到缅甸木姐意欲贩毒,因对毒品特性了解不多,被毒贩所骗,买得块状"海洛因"七千克(经鉴定为洗衣粉),在经边关,意欲进入我境时被我边防检查人员抓获。
在讨论此案中,对吴某走私假毒品行为如何定性意见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行为不构成犯罪。因吴某走私的是洗衣粉,不是真正的毒品,携带洗衣粉不属于违反海关法规,而只是逃避海关监督的行为,所以,吴某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行为定走私毒品罪(未遂)。因吴某在主观上有走私毒品的故意,在客观上属走私毒品的行为,至于是假毒品,那是对事实的认识错误,这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并不影响此罪的构成,所以,吴某行为定走私毒品罪(未遂)。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吴某在不明知是假毒品的情况下,其走私假毒品行为同在国内贩卖、运输假毒品行为没有本质区别,在国内不明知是假毒品而当真毒品进行贩卖,运输的,一般都视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未遂)。贩毒活动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活动,走私毒品行为的本身就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至于毒品是假的,那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属于行为人对事实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构成。所以,走私假毒品的行为只要其行为进行到一定阶段,就应视为构成犯罪,吴某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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