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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患癌仍投保 险企可依法拒赔

2015-03-24    作者:陈红石律师
导读:男子患癌仍投保沈阳一中年男子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3年后他因肺癌去世,可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理由是投保时他故意隐瞒了病史。2008年1月24日,不惑之年的沈阳人李明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受益人为妻子张女士...

男子患癌仍投保

沈阳一中年男子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3年后他因肺癌去世,可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理由是投保时他故意隐瞒了病史。

2008年1月24日,不惑之年的沈阳人李明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受益人为妻子张女士。李明缴纳了不到一万元的保险费,可投保三年后,他因肺癌去世。张女士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金10万元。可不久,张女士却收到了保险公司不予给付保险金的决定通知书。为索要这笔理赔金,张女士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经审理查明,李明在2008年1月24日填写了人身保险投保书,保险合同次日生效。在同年1月22日,他投保的两天前,他在康平县医院的一份化验单显示,“左肺下叶占位性病变”。同年2月,李明在沈阳一家医院住院时记载,“咳嗽带血两个多月。”而填写投保书时,在健康告知询问事项是否出现过“反复咳嗽咳痰、咯血”一栏中,他却填的“否”。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投保人在投保时,已知自己有咳嗽、痰中带血等情形,在投保时并未如实告知,主观上存在故意。法院判决,因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险企可依法拒赔

本案中,投保人李明明知自己患有肺癌,但是在签订保险合同之时,故意隐瞒事实。此举违背了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因此,保险公司有足够的理由拒绝赔偿。

办理保险千万不要投机取巧,一定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投保。也不要只听保险业务员的讲解,以免随意签字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甚至难以获取理赔。

  • 陈红石律师办案心得:在工作中,经常遇见当事人因在合同签订时未予以重视,造成不应有的损失。面对这种情况,应当指导当事人如何签订合同,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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