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央视播出:代孕被明令禁止,黑中介却大发其财。捐卵的大学生按姿色标价,网络海选。一名高三女孩,捐卵子竟为还信用卡…中介骗女孩绝无影响,其实可能导致绝育!代孕中介一胎能赚到40万,代孕者怀上女孩却会被强行打胎!
代孕的事,让人发指,不少中介从中获利,确实损害代孕者的身心健康,缺德莫过如此。
代孕是指将受精卵子植入孕母子宫,由孕母替他人完成“十月怀胎一朝分娩”的过程,俗称“借腹生子”。把受孕母体称之为受孕人,把传授精子取得孕儿的称之为求孕人。
1.代孕行为违反善良风俗和违反法律规定
代孕行为是违反伦理道德的,往往有自己的家庭,借助别人的卵子和母体生育孩子,这样孩子的生身之母是代孕人,但是往往也存在父母,会导致家庭伦理的混乱,势必与一般的伦理道德相违背,何况对孩子而言,有父母还有另外的生身之母,生身之母对孩子难免对孩子心生怜爱,但是基于特殊身份,造成诸多痛苦,不仅从道德伦理上出现混乱,而且法律也禁止之,据了解,我国卫生部门在2001年就颁布实施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两个办法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精子、卵子和胚胎,严格禁止各种代孕行为。
2.代孕行为效力是无效
所以代孕行为从法律的角度是违反善良风俗的,也是违反法律的,准确的说法律既不允许求孕人发出意思表示,也不允许受孕人发出意思表示,因此类推之,以代孕行为为代理的行为也是无效的。
3.出借肚子和购买卵子不能成为法律行为的标的物
法律行为的标的物,一定是与人体分离的,不体现人格利益的,而肚子和卵子往往不能与人体分离时,不能成为法律行为的标的,否认损害人格,出借肚子的出借行为和购买卵子因为标的不合法而导致无效。
4.中介的行为
中介机构介绍青年妇女代孕和购买卵子,本身属于代理行为属于无效,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即是没有告知代孕造成的一切损害,如果因为代孕对受孕人和其他母体产生损害的,符合侵权责任法的第6条,第2条和第15条的规定,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受孕人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5.强行打胎
胎儿虽然不具有权利能力,在大陆也没有具备完善的法律保护胎儿的利益,但是强迫受孕人堕胎本身就是对受孕人的身体权的侵害,属于侵权行为,受孕人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刘学伦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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