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已经不再受七、八十年传统观念的严格束缚,在男女恋爱关系方面一些新鲜词汇层出不穷,比如“试婚”、“闪婚”等,随着时间的推移,婚前同居也已经逐渐被大家所接受,很多人认为那一纸结婚证书只是生育下一代的合法条件,所以干脆省去了民政局这一步骤。但是,由于法律是有滞后性的,所以未婚同居、恋爱关系是法律的空白地带,很多时候不能通过法律很好处理此种关系产生的纠纷。近日,由多家妇女组织发起的《反家庭暴力法》立法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专家们纷纷对反家庭暴力法提出了建议。多名专家纷纷建议将“同居恋爱”纳入反家暴发法,通过法律更好的保护处于同居关系中的弱者一方。
曾经代理过的案件,女方李某,男方王某。二人于2011年1月26同居,在老家举办结婚仪式,但一直没有领结婚证。一开始二人感情还好,都有正常的工作,生活还算幸福。后来,二人因生活琐事多次争吵,多次引发王某殴打李某的事件,李某报警后,警察的劝导也未改变王某的行为,李某便从同居住所搬出,导致双方感情疏远。不久,王某收到一纸诉状,李某要求分割同居期间财产并赔偿精神损失费。按照规定,自2004年1月起,当事人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予受理的,所以当事人只能主张分割财产。案件审理期间,双方对财产价值意见不一,申请法院进行了评估,关于王某殴打李某的行为是否能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双方也是经过了多次举证、质证。由于我国目前确立的家庭暴力概念仅限于发生婚姻关系中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所以法院没有认定王某的行为是家庭暴力,只是对财产进行了分割,驳回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李某上诉后,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同居关系从法律方面来说不是合法的家庭的关系,但是,很多时候又和家庭关系很相似,尤其是在长时间经济混同的情况下,双方发生纠纷时很难将各自的财产划分的一清二楚,发生类似家庭暴力的行为后,法官也难以将《婚姻法》作为判决的依据。上述案例中的情况在生活中并不少见,仅仅将发生婚姻关系中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才能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显然已经不能应对与解决社会现实情况。如果仍以旧的规定作为判决依据可能会引发更深的社会矛盾,更不能从实质上做到案结事了。所以从保护弱者的角度将“同居恋爱关系”也纳入反家暴法的适用范围无疑是填补了法律的空白,同时也为法院审理案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张荆律师办案心得:法律规定婚姻自由包括了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在经营婚姻时需要智慧,在走出婚姻时也一样需要智慧。温和而睿智地驾驭自己的人生和婚姻是我们必修的功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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