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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在深圳正式成立,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5-03-24    作者:梁开贵律师
导读: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将于今天上午在深圳正式挂牌。根据中央批准的试点方案,最高法第一和第二巡回法庭分别设于广东省深圳市和辽宁省沈阳市,两个巡回法庭将于今年年初开始受理、审理案件。另悉,深圳巡回法庭挂牌后,本月底,最高...

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将于今天上午在深圳正式挂牌。根据中央批准的试点方案,最高法第一和第二巡回法庭分别设于广东省深圳市和辽宁省沈阳市,两个巡回法庭将于今年年初开始受理、审理案件。另悉,深圳巡回法庭挂牌后,本月底,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将在沈阳正式挂牌。

巡回法庭在审级上等同于最高法

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将于今天上午在深圳正式挂牌。按照中央部署,设立在深圳的巡回法庭,将管辖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的案件。

最高法设立的巡回法庭,相当于最高法的派出机构,在审级上等同于最高法。巡回法庭的判决效力等同于最高法的判决,均为终审判决。

“从全国法院系统来看,广东每年处理的民商事和刑事案件的总量在我国占的比重比较大,不少案件都是疑难、新型的案件,深圳本身就是我们司法改革的试点,基础比较好,改革创新又遍及它的多个领域,包括经济体制改革,也一直走在国家前列。”此前,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程雷在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两位巡回法庭庭长均已经确定

据媒体报道,在人员设置上,每个巡回法庭设立1名庭长、2名副庭长、8名主审法官、若干工作人员,部分书记员将由地方法院选拔。去年末,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两位巡回法庭庭长的任免决定,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和胡云腾分别被委以重任。

巡回法庭可推动审判机关重心下移

“近些年,最高法受理的案件越来越多,连续几年审理案件突破1万件/年,法官办案压力很大,不利于最高法充分发挥指导、监督全国法院审判的职能。”被任命为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庭长的胡云腾在接受《人民日报》采访时表示,“同时,随着案件到最高法审理,地方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也被带到北京。”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指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在于推动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集中精力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审理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

本月底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将在沈阳挂牌

根据中央批准的试点方案,最高法第一和第二巡回法庭分别设于广东省深圳市和辽宁省沈阳市,两个巡回法庭将于今年年初开始受理、审理案件。另悉,深圳巡回法庭挂牌后,本月底,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将在沈阳正式挂牌。

面孔

第一巡回法庭庭长刘贵祥曾在最高法任职近20年

“执行工作与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还有差距,还有很大改进空间,需要付出艰苦努力,需要担当精神,需要攻坚克难的毅力。”在最近的一次访谈中,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执行局局长”身份亮相的刘贵祥坦诚地表达了自己的感受。

对于这位在最高法任职近20年的“老人”而言,破解“执行难”问题在他的履职经历中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推进审执分离改革的具体方向和路径”也是他常常思索的问题。

1963年出生的刘贵祥是河南新乡人,从吉林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后,成为国家统计局政策法规司的一名干部。1996年,在获知最高人民法院招聘的消息后,走入了最高法经济审判庭,由此开启了在最高法近20年的工作历程。

“两年书记员的工作,为我积累审判经验,规范司法行为,树立客观公平、清正廉洁的司法理念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回忆过往,刘贵祥在接受《人民法院报》采访时,依然感恩当年进法院时的低起点。

2013年6月,履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之后,刘贵祥在最高法重拳整治“老赖”的过程中扮演起关键角色,建立失信人黑名单库、联合信用惩戒等措施推行后,刘贵祥也逐渐走入公众视野,并多次向外界公布惩治“老赖”行动的最新进展。

距离此次履新一年半的时间,一次任命,将刘贵祥的履职轨迹带入了一个全新的方向。

去年12月28日下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闭幕会上,通过了任命刘贵祥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庭长的决定。告别北京东交民巷27号院内熟悉的办公室之后,刘贵祥将在改革色彩浓郁的城市——深圳,开启属于他和巡回法庭的征程。(来源北京青年报)


一、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背景及意义

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增多,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长期处于高位运行。2010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受理案件均在1万件以上,登记来访6-7万件次。大量案件涌入最高人民法院,不利于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发挥其监督指导地方法院工作的职能,不利于维护首都地区和谐稳定,也不利于方便当事人诉讼。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迅速组织力量就设立巡回法庭进行深入研究。全社会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非常关注,许多专家学者也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建议。经过数据摸底和详细论证,并经广泛征求中纪委、中组部、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财政部、人社部等单位意见后,形成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试点方案》。2014年12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此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对于切实加强审判工作,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努力形成高效完善的法治实施体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一是巡回法庭审理跨区域重大行政、民商事案件,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有效监督、指导、支持地方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推进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二是方便人民群众就近诉讼,减轻当事人诉累,更加有效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三是有利于纠纷就地解决,维护首都地区社会和谐稳定。四是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集中精力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审理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强化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审判工作的职能。

二、关于巡回法庭的组建过程和人员配备情况

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于2014年12月2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试点方案》后,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于12月3日审议通过巡回法庭组建实施方案,明确以改革探索、精简高效、分类管理、逐步实施为原则,全面开展人员选派、建章立制、后勤保障等组建工作。12月12日,党组召开会议研究确定巡回法庭领导班子成员。12月15日,中央组织部批复同意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党组,周强院长等院领导对巡回法庭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了任职谈话。综合考虑评审情况,岗位需要和人选情况,党组先后研究决定了主审法官和综合行政人员人选。同时,在各高级法院的大力支持下,从各地中高级法院借调了法官助理。全体人员已于2015年1月中旬到位投入工作。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按照司法改革要求实行全新的审判机制和管理模式,对于法官司法能力特别是独立办案能力要求非常高。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巡回法庭审判人员的选派,按照“从优选派、严格选拔”的原则,严格选派程序,高规格、高标准,从现任院、庭领导及民事、行政审判部门选派业务骨干到巡回法庭工作,经过组织动员、自愿报名和组织推荐、资格审查、专业能力评审后,研究酝酿建议人选,报党组研究后确定。

巡回法庭主要由庭长、副庭长、廉政监察员、主审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综合行政人员组成,实行人员分类管理。每位主审法官配备一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组成审判团队,分别负责审判、审判辅助和审判事务性工作。综合办公室负责审判管理、后勤保障等司法行政工作,不再单设机构。具体人员构成情况是,第一巡回法庭设庭长1名、副庭长2名、廉政监察员1名、主审法官9名、助审员2名、法官助理13名、书记员10名、综合行政人员6名。第二巡回法庭设庭长1名、副庭长2名、廉政监察员1名、主审法官9名、助审员5名、法官助理11名、书记员10名,综合行政人员5名。从选派人员情况看,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干部规格高。巡回法庭庭长由现任副部级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担任,副庭长由现任民事、行政审判部门正、副职领导担任,其中4人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主审法官主要由民事、行政审判业务部门现任的优秀审判长或代理审判长担任。

二是司法能力强。巡回法庭领导班子不仅政治坚定、业务过硬,具有丰富的领导经验和审判经验,而且具有担当重任和开拓创新的能力,两个巡回法庭6位庭长、副庭长中有5位具有法学博士学位,两位系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并曾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主审法官均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其中多位获法学博士学位,平均具有15年以上审判工作经验,具有独立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和签发裁判文书的能力,其中多位系全国审判业务专家,获全国优秀法官、全国法院办案标兵等称号,助理审判员、审判辅助人员和综合行政人员也都绩效突出,经验丰富,踏实敬业。

三是队伍结构好。年龄结构合理,既有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也有表现优秀的中青年法官,6位庭长、副庭长中50岁以上的4人,平均年龄51.5岁;18位主审法官50岁以上的4人,平均年龄46.5岁,其中女法官6位,占33%。专业结构合理,主审法官来自立案、民商事、刑事、行政、涉港澳台、审判监督、执行、涉诉信访等各个审判业务部门,专业领域涵盖了巡回法庭审理的全部案件类型,符合审判工作需要。

三、关于巡回法庭采取的主要改革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组建工作全面贯彻了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要求,认真落实“精简高效、分类管理”原则,组建法官团队,实行扁平化管理,最大限度整合优化审判资源,在机构设置、运行机制、人员管理、监督机制等方面进行了大胆改革探索。

一是机构设置新。巡回法庭设党组。党组成员由庭长、副庭长和廉政监察员组成,党组书记由庭长担任,第一副庭长任党组副书记,协助庭长负责日常工作。巡回法庭实行扁平化管理,不设固定合议庭和固定审判长,综合行政、司法调研、后勤事务、政工监察工作统一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不单设机构。

二是运行机制新。巡回法庭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原则,实行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巡回法庭主审法官由最高人民法院从办案能力突出、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中选派。巡回法庭的合议庭由主审法官组成。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合议庭审理案件时,由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庭长或者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时,自己担任审判长。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经合议庭成员签署后,由审判长签发。

三是人员管理新。巡回法庭贯彻中央要求,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按照一定比例配备主审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明确各类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每名主审法官配备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组成审判团队,分别负责审判、审判辅助和审判事务性工作,综合办公室人员负责党务、政务、审判管理、后勤保障等司法行政工作,做到各归其位,各尽其责。

四是监督机制新。为加强监督,巡回法庭设专职廉政监察员,负责巡回法庭的日常廉政监督工作。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完善防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机制,强化防范司法腐败的机制。巡回法庭主审法官由最高人民法院选派,每两年轮换一次,防止与地方形成利益关系。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统一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信息综合管理平台进行管理,立案信息、审判流程、裁判文书面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巡回法庭工作,完善网上投诉和机制,加强对巡回法庭工作的司法巡查和审务督查,对巡回法庭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廉政监督。(来源法制日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28日

法释〔2015〕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0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及时公正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等案件,推动审判工作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就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简称巡回法庭)审理案件等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需要,可以增设巡回法庭,并调整巡回法庭的巡回区和案件受理范围。

第二条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第三条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

(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五)刑事申诉案件;

(六)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七)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八)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

(九)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十)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

巡回法庭依法办理巡回区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来信来访事项。

第四条

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暂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或者办理。

第五条

巡回法庭设立诉讼服务中心,接受并登记属于巡回法庭受案范围的案件材料,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服务。对于依照本规定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受理案件的材料,当事人要求巡回法庭转交的,巡回法庭应当转交。

巡回法庭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办案信息平台统一编号立案。

第六条

当事人不服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巡回法庭提出。当事人直接向巡回法庭上诉的,巡回法庭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巡回法庭。

第七条

当事人对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或者申诉的,应当向巡回法庭提交再审申请书、申诉书等材料。

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可以决定由本部审理。

巡回法庭对于已经受理的案件,认为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

第九条巡回法庭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在巡回区内巡回审理案件、接待来访。

第十条

巡回法庭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原则,实行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巡回法庭主审法官由最高人民法院从办案能力突出、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中选派。巡回法庭的合议庭由主审法官组成。

第十一条

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合议庭审理案件时,由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庭长或者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时,自己担任审判长。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经合议庭成员签署后,由审判长签发。

第十二条

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统一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信息综合管理平台进行管理,立案信息、审判流程、裁判文书面向当事人和社会依法公开。

第十三条巡回法庭设廉政监察员,负责巡回法庭的日常廉政监督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局通过受理投诉、查处违纪案件、开展司法巡查和审务督察等方式,对巡回法庭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廉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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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开贵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阳光六、七期成员,海淀区律师协会青工委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校友。执业领域: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土地争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顾问。电话:13910368757,QQ:13910368757或1874735391,微信公众号:lkg-lawyer,微信号:13910368757,邮箱:13910368757@163.com,传真:010-68945339,中国征地拆迁行政复议诉讼网:http://user.qzone.qq.com/1874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