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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答《北京晚报》记者提问

2015-03-24    作者:张静律师
导读:8月12日下午,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下发《关于严禁汽车租赁企业为非法营运提供便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一文,引起了媒体以及行业的极大关注。通知中最核心的问题就在于“从事汽车租赁经营必须依法登记注册并按规...

8月12日下午,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下发《关于严禁汽车租赁企业为非法营运提供便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一文,引起了媒体以及行业的极大关注。

通知中最核心的问题就在于“从事汽车租赁经营必须依法登记注册并按规定申报备案;严禁把私家车辆或其他非租赁企业车辆用于汽车租赁经营。”

目前,国内租车模式主要有三种:以神州租车、一嗨租车为代表的自购车模式的传统汽车租赁;第二类则是提供代驾服务的商务租车服务,现在也叫约租车服务,国内有Uber、易到用车及一号专车等代表企业;第三种则是以PP租车为代表的P2P租车模式,不提供代驾,是主流的私家车自驾汽车共享模式。

在百度百科上,“汽车共享,是指许多人合用一辆车,即开车人对车辆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有点类似于在租车行里短时间包车。它手续简便,打个电话或通过网上就可以预约订车。汽车共享一般是通过某个公司来协调车辆,并负责车辆的保险和停放等问题。这种方式不仅可以省钱,而且有助于缓解交通堵塞,以及公路的磨损,减少空气污染,降低对能量的依赖性,发展前景极为广阔。”

一些业内人士认为,一些租车平台将市场的切入点放在闲置的私家车上,表面看是有效利用了闲置车辆,实际上却形成了与出租车公司争夺客户的情况,自然会引来政府监管。

8月24日,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专业律师张静就此问题回答了《北京晚报》记者的提问。

张静律师表示,北京市交通委对2012年5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进行的内容解读中,明确了“汽车共享相对于自驾车,可以有效解决停车位不足、交通阻塞及二氧化碳和汽车尾气排放等问题,是值得提倡的绿色交通模式。”

但是,关于汽车共享的定义、汽车租赁经营的法定范畴是否包括汽车共享模式(即汽车共享的车辆是否需要申报备案)、汽车共享与非法汽车租赁的特征区别等,在目前的相关规定中,尚且没有相应的标准和解释。建议相关部门能够尽快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或者行业标准,以更好地实现合法化的汽车共享,进而优化路面交通资源配置。


  • 张静律师办案心得:家庭和企业一样,都需要经营和管理,防患于未然,远胜过事后补救,甚至对薄公堂。作为律师需要做的是,把当事人的事情当做自己的事情,全程认真负责,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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