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女工避毒害自行换岗
女职工怀孕后,在原岗位劳动是否会造成不便?关于怀孕女职工的权益,有关法律是否作出了规定?孕妇要如何保护自己怀孕期间的合法权益?
小王于2014年1月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她所在的作业场所空气中的铅及其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了国家卫生标准,属于有毒有害工种。现在,小王已怀孕三个月,为保证胎儿健康发育,医院书面建议她不要在有毒有害环境下工作。小王便持医院的诊断证明及建议书,多次要求公司领导重新安排劳动岗位,但被拒绝。僵持一周后,她便自行离开岗位到其他岗位帮助工作,公司遂以小王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为由,决定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
公司能否解除合同
该公司不得解除与小王的劳动合同。理由如下: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规定了八类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其中第一类是“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一氧化碳、二硫化碳、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法律保护在孕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不按规定给女员工重新安排岗位,起诉到法院也只会败诉。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需要妇女自己去争取,广大的女职工一定要懂得用法律去维权。
张式杰律师办案心得:律师办案如医生行医,疾病发现得越早,越容易治愈,同理,法律事务,律师介入的越早,越容易防范风险。故,法律事务,事后控制不如事中控制,事中控制不如事前控制。工作也好,生活也罢,多一分法律意识,便是多一分守护,多一分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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