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关查获走私大米
走私大米质检不合格,海关全部予以销毁。原本一批大米被销毁还觉得挺可惜,但是已经霉变的大米还要出口流入市场,简直祸国殃民。昨日,宁波海关对将近期查获的525公斤质检不合格大米进行了无害化集中销毁。
据海关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销毁的大米是由当事人夹藏在其它杂货中,伪报成其他品名向海关申报出口,海关关员在查验过程中截获了这批大米。经过调查,当事人无法提供出口这批大米的出口许可证及出境货物通关单,后经取样送检,发现大米已经霉变,属于质检不合格食品,海关遂依法扣留了此批大米并按照规定对其予以无害化销毁。
据介绍,目前大米走私的主要方式是伪报品名走私出口,根据法律规定,构成走私的,没收走私货物(大米)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等值或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
据统计,近三年来,宁波海关共查获走私出口质检不合格大米案件12起,查获质检不合格大米13000余公斤,均依法予以销毁。
质检不合格遭销毁
根据法律规定,个人走私偷逃税额超过10万元,单位超过20万元,就构成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构成走私,但不构成走私犯罪的案件,为走私行为的行政案件。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对没收的侵权货物,海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置:(一)有关货物可以直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将货物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二)有关货物不能按照第(一)项的规定处置且侵权特征能够消除的,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拍卖货物所得款项上交国库;有关货物不能按照以上规定处置的,应当予以销毁。
海关拍卖侵权货物,应当事先征求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意见。海关销毁侵权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有关公益机构将海关没收的侵权货物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以及知识产权权利人接受海关委托销毁侵权货物的,海关应当进行必要的监督。
不符合规定的产品,有害人民健康的物品当然应该及时处理掉,以免进入市场造成更大更严重的后果,海关及时销毁也是造福百姓了。
张晓霖律师办案心得:进出口贸易中海关涉税尤其是走私犯罪案件逐年增多,很多案件往往是因为不懂海关法律规定及海关办事规程造成的,而非当事人(进出口企业或进出境个人)故意所为。面对这种情况,应当指导当事人如何用足用好国家政策,做到合理避税;清楚海关规定和办事规程及时处理,把损失最小化,实现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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