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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也要起诉”:司法成私法的反思

2015-03-24    作者:宋晓江律师
导读:检察官孟宪君自我的事,在央视作为司法案例向全国播报。这说明孟检此事颇为典型,极具警示意义,同时,也彰显了四中全会后我们国家在司法改革进程中敢于面对错误、改正错误,坚定推进司法改革的态度。央视播报,给了全国人民司法公...

检察官孟宪君自我的事,在央视作为司法案例向全国播报。这说明孟检此事颇为典型,极具警示意义,同时,也彰显了四中全会后我们国家在司法改革进程中敢于面对错误、改正错误,坚定推进司法改革的态度。央视播报,给了全国人民司法公正的信心与希望。

央视报道,2005年,检察官孟宪君担任了一起经济案件的公诉人。在孟宪君看来,这个案件是一起明显无罪的案件,但就在一审作出无罪判决后,检察院却受到上级领导的压力,“无罪也要起诉”,于是检察院被迫抗诉,法院二审改判被告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污染了水源。”这起错案,就鲜明地说明了这一至理。

那么,不得不思考:这仅是个案嘛?是什么力量使检察官的法定职权旁落、把无罪的一审判决按领导意志推翻重来,明知当事人无罪却强要检察官起诉定罪?

关于检察官的职务保障,《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在央视播报的案例中这些规定形同虚设,最该权威也最该公信的司法权成了某人的私权。这是为什么?

究其根源,就在于现行体制存在超越司法之外、却不受司法审查的“特权”。在某些地方,领导权力过于集中,而监督失效,主要体现为‘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弱、下级监督太难’。正因为权力过份集中,领导就是权力的化身,领导的批示、指示远比宪法与法律权威。组织人事、行政、司法等等方面,无不需要领导拍板、领导掌握对下级官员命运的决定权。这就在司法领域造成了不敢监督、不能监督的局面。遵守宪法与法律和对抗领导的后果相比,令人望而生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土壤使具体的办案人员不能、不敢、不愿与领导叫板,否则,轻则免职、重则处理。

所以,司法改革,必须要彻底清除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土壤,必须要理顺党对司法的领导与具体司法事务的独立决断权力之间的关系。必须尽快建立司法官员履行职责保护制度,建立对干预司法者的调查、问责制度和司法官查制度,使司法官员敢于、能够、愿意对抗来自各方的干预,减轻办案的政治压力。只有筑起保护司法者独立行使职权的屏障、建立起维护司法公正的监督检查制度,才能令某些人不敢越司法雷池一步。

只有封杀特权,公正司法,才不至成为某个人的私法。习总所言的让每一个当事人都能感受到的公平正义才能得以保证并实现。

  • 宋晓江律师办案心得:犯案后,当事人亲属总是找熟人、托关系,费时费力费钱,贻误战机。最终,当事人及亲属会深刻体会到:律师越早介入,当事人的权益越能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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